(壹)組織實施對廣告發布及其他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依法組織實施廣告經營審批及查處違法廣告;
(三)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城市建設、衛生、醫藥、廣播電視、外經貿、旅遊、公安、教育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廣告發布前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使用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五條 廣告宣傳不得有下列虛假行為:
(壹)誇大商品的功效、性能、作用;
(二)虛列服務項目、標準;
(三)擅自增加未經審查、批準的內容;
(四)偽造、冒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文號;
(五)對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做不真實的承諾;
(六)其他對商品、服務做不真實的宣傳。第六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三)以國家機關(含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名義推薦、宣傳商品或者服務;
(四)含有民族、種族、性別歧視的內容;
(五)在大眾傳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動場所發布有關宗教活動、用品、紀念品的廣告;
(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頂級等絕對化用語;
(七)貶低同類商品;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七條 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第八條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發布對外勞務合作、出國旅遊、出國學習、代辦出國手續以及學歷教育招生等內容的廣告,應當報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第九條 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應當有明確的廣告識別標誌,不得與非廣告信息相混淆,不得采用其他形式變相發布廣告。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經營廣告的登記。第十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交通道口散發印刷品廣告。第十壹條 禁止在廣告活動中從事下列行為:
(壹)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
(三)有獎銷售廣告,所設單項獎金額超過5000元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 利用街道、廣場、車站、碼頭等場所的建築物和空間從事戶外廣告活動,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統壹制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實施。第十三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設置公***廣告欄,方便張貼廣告。
未經批準,禁止在電桿、墻壁等公***設施和場所書寫、張貼、懸掛廣告。第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廣告設置者應當與戶外廣告載體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簽訂協議,並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後,方可設置。
戶外廣告應當按登記核準的時間、場地、形式、規格、內容設置,不得擅自改變。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潔美觀,不得影響公***設施使用和妨礙交通。對破損和影響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廣告設置者自收到有關單位書面通知之日起3日內必須修補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