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改委、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壹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0]5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壹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提出以下意見:
壹、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1)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轉變衛生發展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興辦醫療機構,建立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快發展的規範競爭的多元化醫療運營格局,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醫療服務需求,不斷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2)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 * *同發展。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堅持公立醫療機構主導,鼓勵和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
-平等機會和完善的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壹的準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礙,營造非公立醫療機構良性發展的新環境。
——正確引導和依法監管。加強行業監管,規範職業行為,依法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3)主要目標。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元化醫療服務新格局,加強和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到“十二五”末,非公立醫療機構床位數占全省醫療機構床位總數的20%以上。
二、放寬社會資本設立醫療機構的準入範圍。
(4)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興辦各類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以自主選擇設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並取得法人資格。優先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舉辦大型、高水平的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依法設立個體診所。
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可以選擇與其醫院類別和功能相適應的診療科目,依法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對符合申辦條件、具備相應資質的,及時核準並頒發相應許可證,不得無故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執業範圍。非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執業範圍、醫院級別和服務人數合理配置大型醫用設備。
(5)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各地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當地衛生發展規劃給予正確引導,支持其規範健康發展。在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中,要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其設置條件、資質審批程序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需要新增和調整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社會資本設置醫療機構。
(六)鼓勵和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做大做強。鼓勵社會資本創辦和發展具有壹定規模和特色的醫療機構,引導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發展成為高水平、高技術含量的大型醫療集團,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樹立良好的社會聲譽。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強臨床科學研究和人才隊伍建設。
(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確定公立醫院的改制範圍。可以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地區和部分國有企業開辦的醫院進行試點。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包括國有企業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將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比例,促進公立醫院合理布局。優先安排有醫療經驗、社會聲譽好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在改制過程中,要按照嚴格透明的程序和計價標準對公立醫院資產進行評估,加強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按照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制定改制單位職工安置辦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公立醫療機構逐步減少並嚴格控制特需服務,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特需服務收入按規定繳納稅費。
(八)允許外資設立醫療機構。進壹步擴大醫療機構對外開放,調整境外資本開辦的醫療機構,允許外商投資項目。允許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我省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境外資本既可以控股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控股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境外資本投資我省相對欠發達地區的醫療機構。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資本以及國際知名品牌醫療機構在我省設立醫療機構,按規定享受優惠扶持政策。
(九)規範外資醫療服務準入程序。外資醫療項目的審批和審批應當執行國家和我省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由省衛生廳和省商務廳審批,設立中西醫結合醫院應征求省中醫藥管理局意見。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由衛生部和商務部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院應征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意見。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進壹步改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環境。
(十)社會資本興辦醫療機構,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給予支持。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城鄉規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建設用地有償使用。
(十壹)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設立和發展。營利性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利用有償轉讓取得的土地、產權清晰的不動產等固定資產申請抵押貸款,並由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十二)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稅收政策和價格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電、水、氣、熱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必須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征營業稅。
營利性醫療機構占用的房產和土地,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後,3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
(十三)鼓勵各地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鼓勵各地采取政府采購或其他形式,選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政府下達的醫療衛生支農、邊境支援、對口支援等公共衛生服務和任務。支持社會資本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個體診所等非公立醫療機構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非公立醫療機構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自然災害、事故或社會治安等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規定獲得政府補償。
(十四)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符合定點醫療保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等部門相關規定的非公立醫療機構,要按程序將其納入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定點社會保障服務,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報銷政策。
(十五)建立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專項補助資金。獲得國家、省、市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重點學科建設經費補助方面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重點學科建設統壹納入當地醫療衛生機構重點學科建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全省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實際,設立專門針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重點學科建設計劃。
(十六)鼓勵向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捐贈。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捐贈,並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紅十字會、各類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投資,或與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對口捐贈關系。
四、加大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建設的支持力度。
(十七)優化非公立醫療機構就業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享有就業自主權。招聘的人員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勞動關系,在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為中級以上職稱人員建立補充保險,保證其待遇水平。
非公立醫療機構聘用外籍或港、澳、臺醫務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改善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外部學術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人員在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立項、參加學術活動、評先評優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同類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各醫療行業協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要平等吸納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占有與其地位相稱的比例,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有機會擔任與其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相稱的領導職務。
(十九)加強非公立醫療機構人員培訓。各地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培訓納入醫療衛生人員繼續教育、技能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全科醫生培訓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等培訓計劃。政府有關部門要有計劃地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舉辦者和管理者進行政策法規和現代管理知識培訓,提高管理者的綜合素質,推進科學管理和法治化。
(二十)鼓勵醫生多點執業,醫務人員合理流動。鼓勵醫生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程序多點執業,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部門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之間合理流動,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以多種形式聘用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各地不得限制醫務人員在公立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之間自由流動。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措施,保障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公立醫療機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之間自由流動,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執業地點變更、人事勞動關系銜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檔案轉移等手續。
五、加強引導和規範管理,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壹)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規範執業。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取得相應許可證,方可提供醫療服務。嚴禁非公立醫療機構超範圍服務,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和醫療欺詐行為。規範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發布行為,禁止以任何形式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衛生部門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和評價體系,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準、醫師定期考核等方式,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檢查、評價和審計。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將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充分發揮醫療保險對定點醫療保險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
(二十二)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守法經營。非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的性質開展相應業務,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入除規定的合理費用外,只能用於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對違反經營宗旨,收支結余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按照規定停止執業,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入可以用於投資者的經濟回報。非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臨床必需的原則為患者提供適宜的服務,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治療。對於不當得利,損害患者合法權益的,衛生部門要依法懲處,追究其法律責任。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在各類醫療機構審計監督中的作用。
(二十三)提升非公立醫療機構管理水平。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推行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成本控制和質量管理,聘請專業院長負責醫院管理。支持社會資本設立醫院管理公司,提供專業服務。允許非公立醫療機構聘請或委托國內外具有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以多種方式參與醫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法推行勞動合同制,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
(二十四)培育和增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感,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和人文精神教育,誠信執業。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設立救助基金、按規定開展義診等方式回報社會。進壹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在行業自律和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十五)加強非公立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要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識、享受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權益。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發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信息。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省市縣信息平臺建設,以醫院管理和電子病歷為重點,推進信息化建設。
(二十六)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改變經營性質的相關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型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變更的,應當在註銷後進行清算,然後重新申請,並根據其業務性質,報原審批部門批準,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轉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並可以依法申請和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
(二十七)建立非公立醫療機構退出機制。非公立醫療機構發生產權變動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置相關投資。非公立醫療機構關閉、破產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八)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