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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食品包裝標識不全食品如何處罰

我們在購買包裝食品時,壹般都會標明壹些必要的信息,比如生產日期等,那如果販賣食品包裝標註不全的食品該如何處罰呢?接下來由筆者整理了壹些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販賣食品包裝和標簽不全的食品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且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該法第四十八條對食品標簽、說明書作了三項要求:第壹,食品標識、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二是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便於識別。三、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內容不壹致的,不得上市銷售。

該法第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聲稱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配料必須與標簽、說明書壹致。對於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設定了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然而,在實踐中,對於如何適用法律查處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件,卻存在不同的意見。第壹種意見認為:對於只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只適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進行查處;對於預包裝食品雖有標簽,但標簽內容不完整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於偽造產地、偽造和冒用廠名廠址、虛假標註生產日期等內容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等法律、法規或規章進行處罰。理由:國家質檢總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五條,是這樣規定的。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食品標簽、說明書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壹條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就應當向工商部門申請查處,《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包括:1、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標識的;2、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不全,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安全標準標註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凈含量等法定事項;3、預包裝食品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誇大內容,食品的生產者、生產日期、凈含量等與其標簽、說明書所含內容不符;

4、食品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5、食品標簽、說明書不清晰、不明顯、不易識別。究其原因:壹是以上五種情形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於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二是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對工商部門沒有約束力;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國家質檢總局《食品標識和使用說明》不明確、不明顯、不易識別的。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種意見認為(壹)食品經營者有下列四種情形之壹的,工商部門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予以查處:1、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標識的;2、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內容不全,未按照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凈含量等法定事項的;3、預包裝食品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誇大內容,食品的生產者、生產日期、凈含量等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內容不符的;

食品標簽、說明書不清晰、不明顯、不易辨認的。

食品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的,其經營者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予以查處;但不含有任何傳統意義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但在標簽、說明書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的,足以認定為含有虛假不實內容的食品經營者,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予以查處。理由是:上述情形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對 "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 "單獨設定了行政處罰。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對 "食品 "的定義,有些食品傳統上也是藥品,但由於食品不以治療為目的,為嚴格區分食品與藥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和第五十壹條禁止在食品上標註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標簽、說明書。區別。即傳統意義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既可以被人食用或飲用,又具有壹定的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在作為食品生產經營時,不得宣傳或表述為具有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因此,當食品中含有傳統意義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時,其標簽、說明書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構成違法,但不構成虛假不實內容,其經營者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查處;食品中不含有傳統意義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的,其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構成虛假不實內容,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查處;其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構成虛假不實內容,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查處。實內容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查處其經營者;對食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查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第(九)項、第(十壹)項、第(十二)項或者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經營標簽不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經營的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壹致的食品,經營無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其明確的法律責任與《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是壹致的。當然,《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其法律責任的規定與《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壹致,而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是這樣規定的:"食品標識、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但筆者認為:食品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誇大內容,實際上是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所含內容不符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 "食品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 "規定,不應包括食品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誇大內容。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誇大內容,或者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情形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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