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進口配額由美國海關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則分配。在1979年《進口許可證協議》東京回合談判期間,進口許可證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當時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拒絕簽署該文件,而美國和少數其他國家簽署了該協議。根據該協定,進口許可證在獲得進口配額後發放,進口許可證是表明進口數量的許可證件,但繁瑣冗長的許可證發放程序實質上造成了對進口的抑制,1994 年烏拉圭回合達成了《進口許可證程序協定》(AILP)。該協定對《東京回合守則》進行了修改,簡化了許可證發放程序,保證了許可證發放程序中相關行為的正確實施,同時避免了不當處罰,如在進口產品的數量、價值或重量與許可證中規定的次要數量不同的情況下拒絕進口。該協議防止許可證本身成為貿易和進口的障礙,而且作為《世貿組織協定》的附屬多邊協議,該協議的義務適用於所有美國在任成員。
美國法律授權總統通過拍賣的方式公開發放進口許可證,美國《1930年關稅法》規定,許可證的發放應遵循公平、效率和可操作性原則,總統應確保不允許少數大型進口商獲得不公平的、不成比例的進口份額。但實際上,美國很少在進口商之間發布進口配額;配額更像是美國與外國政府之間就市場安排達成的協議,是外國政府對向美國市場出口的壹種自願的自我約束。進口配額的談判主要是說服外國政府同意控制其產品出口到美國市場的數量,而不是限制誰可以使用這些配額。因此,美國壹般不采用拍賣的方式發放配額,而是對進口配額采取總統管理制,這壹點在農產品進口配額的發放上尤為突出。
II.美國進口限制 在進口配額中,稅率配額主要用於乳制品、橄欖、金槍魚、掃帚魚、地中海中上層魚類、糖、糖漿和糖蜜等產品。少數配額是根據《農業調整法》第 22 條制定的,該法允許在有必要維持國內農產品價格或試圖實現類似目標時實行配額限制,配額已用於動物飼料、乳制品、巧克力、棉花、花生、糖漿和糖等產品。有些配額被用作對某些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制裁,如對中國鎢礦實施的配額。還有壹些配額是根據國際商品協定的規定實施的,例如根據《國際多種纖維協定》對紡織品進口采取的限制措施。
美國有時會出於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原因對進口商品實施進口限制。這是根據1962年《貿易發展法》第232條實施的,該條款授權總統在認為對國家安全有必要時采取進口調整措施。有時,美國會對政治上敵對的國家(如古巴)采取貿易制裁措施;完全拒絕進口毒品、煽動反美情緒的書籍等;限制進口淫穢、墮落或違背道德的產品,即使是私人使用的產品;不允許通過暴力、犯罪或使用童工生產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壹些來自中國的產品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而被拒之門外。
三、美國參與的《多種纖維協議》《多種纖維協議》(MFA)是關貿總協定框架下對紡織品貿易限制和市場保護的壹項壹人協議,根據1956年美國《農業法案》第204節的授權,美國主導了《多種纖維協議》的談判和制定,該協議於1974年生效,此後多次續簽。與其他國際商品協定不同,《多種纖維協定》只是為紡織品生產國和進口國之間的雙邊紡織品談判提供了主要依據和指導原則。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與會各方經過艱苦努力,達成了世貿組織成員國在2005年前的10年內分階段逐步取消《紡織品協議》中對紡織品進口限制的協議。
根據《多種纖維協定》,當紡織品進口急劇大幅增加,或有可能增加,或這些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上的銷售價格遠遠低於其他國家同類同質產品的價格時,就可以認定為擾亂市場。進口國需要與生產國協商采取緊急限制措施,或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新的雙邊協議。否則,進口國可單方面采取貿易限制措施。美國 1974 年關於擾亂市場的《貿易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作為《多邊貿易協定》的簽署國,美國與許多國家簽署了紡織品雙邊協定。通過簽署這些雙邊協議,可以大致確定美國從有關國家進口紡織品的累計總量;在這壹累計總量範圍內,可以確定分類產品的配額數量,如服裝或羊毛產品的進口數量;在每壹分類產品範圍內,可以確定特定產品或某些敏感產品的進口數量。MFA 要求逐步取消配額限制,規定在不受配額限制的雙邊協議中,紡織品進口應每年增加 6%,目前美國已與 50 多個國家簽訂了此類雙邊協議。
根據《多邊貿易協定》,美國海關為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制定了原產地規則。目前,根據MFA進口的紡織品和服裝占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的75%。美國在執行這些雙邊紡織品協定的過程中,允許壹定數量的配額從上壹年自動轉移到下壹年,或者,允許壹類產品的部分配額替換另壹類產品的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