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和集體供餐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第四條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分類投放、統壹收運、定點處置制度。第五條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執法、行政審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水產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理規劃,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運系統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七條相關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會員單位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和運送活動的管理。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提醒就餐者避免過量點餐,引導就餐者文明用餐,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第二章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第八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第九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並向中標者發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同時,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約定經營內容、區域、範圍、期限和服務標準,並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第十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應當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許可的企業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並按照約定及時運送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二)餐廚垃圾應當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貯存,按照要求使用餐廚垃圾收運企業提供的全封閉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並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清潔;
(三)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壹條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應當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並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免費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全封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按照收運服務協議及時收運餐廚垃圾;
(四)餐廚廢棄物收集後,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所,並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處理;
(六)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全封閉、自動卸載,確保密閉完好,保持外觀整潔,噴塗規定的識別標誌;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條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處置服務協議和規範的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汙染;
(三)按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和設備,並保證其良好運行;
(四)對餐廚廢棄物的日常收集、運輸、進出和處置進行計量,並按要求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和報表;
(五)應當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地及周圍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定期對水、氣、土壤進行環境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和評價,並將檢測和評價結果報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