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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如何扣除「四流不壹致」?怎麽簽合同?有什麽風險?

隨著社會物流業務的發展,很多企業在采購業務流程中經常出現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的問題。針對這種“四流不壹致”的采購現象,可以抵扣增值稅嗎?有沒有稅務風險?如果有稅務風險,如何規避?具體分析如下。

壹、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稅收政策分析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39號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國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4),向國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屬於向國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付款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

2.納稅人已經向付款人的納稅人收取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證據;

3.納稅人按照規定向付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與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勞務內容壹致,並且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基於上述稅收政策,第壹條的內涵是:物流(勞動力流動);第二個內涵是資本流動;第三條的內涵是票數的流動。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4)規定,銷售行為或勞務行為同時滿足的,銷售方(勞務提供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方、款項的收款方為同壹民事主體,或者換句話說,滿足“合同流、勞務流(物流)、資金流、票流”等四流壹致的采購行為(勞務)。

(2)國稅發[1995]192號文第壹條第(三)項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壹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時,支付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售單位和勞務提供者壹致,方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文件特別強調“付款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售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單位相同”,意思是誰付款並不重要,不特別強調付款的單位必須是購貨方或勞務接受方。只要收款人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是同壹家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就可以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否則不能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基於此分析,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合同中記載的賣方(勞務提供方)——合同流、發票或提單中記載的發貨方——物流、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記載的開票單位——票流、實際收款單位——資金流等。,從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的法理和稅收風險分析

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的融合,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避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要法律要求。如果“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則說明只有合同流、資金流、票流是統壹的,而錢流、票流雖然壹致,但由於缺乏物流支持和證據,表面上的合同流很容易被懷疑為假合同或陰陽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NPC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法法發[1996]30號),屬於“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本人、為他人介紹他人”而沒有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

事實上,在現代物流業飛速發展的今天,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的現象非常普遍。也就是說,當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時,不壹定是無真實交易的行為,或者是虛開發票的行為。作為負責稅收征管的稅務機關,既要看到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與票流的不壹致,又要想到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要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準確判斷他們是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在采購實踐中,如果“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就會面臨壹定的稅務風險:很可能被判定為沒有真實的交易行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不僅在法律上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在稅法上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的合同簽訂技巧及抵扣增值稅的案例。

為了避免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與票流不壹致,增值稅進項稅的稅收風險無法抵扣。曼德企業服務認為,應通過以下簽約技巧解決和規避稅務風險。

首先,購買合同中必須有發貨人條款。該條款應特別註明發送給買方的貨物的發貨人(賣方的客戶)是賣方(賣方)的長期合作供應商。

其次,在購貨合同中必須強調,發貨人不是購貨合同中貨物賣方的主要依據,如購貨合同中貨物賣方與真實發貨人的長期購貨合作框架協議。

個案分析

從企業采購業務中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分析抵扣增值稅的簽約技巧

(1)案例介紹

企業A是建材生產企業,企業B是專門經銷建材的貿易公司,企業C是工程總承包企業。C企業與B企業簽訂采購合同購買建材10萬元(不含增值稅),向B企業支付117萬元(含增值稅),B企業向C企業開具10萬元(不含增值稅),增值稅為170。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長期采購框架協議,約定B企業從A企業采購的貨物存放在A企業的倉庫,以後B企業銷售給客戶(潛在采購方)的貨物由A企業根據B企業的發貨指令直接發送給B企業的客戶..同時,協議還約定A企業向B企業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B企業直接向C企業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分析C企業收到B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54.38+00萬元(不含增值稅),增值稅金額為654.38+0.7萬元,如何簽訂購貨合同沒有稅務風險?

(2)涉稅風險分析和合同簽訂技巧,規避稅務風險。

根據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的法理和稅務風險分析,企業C與企業B之間的交易行為包括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但沒有物流,真正的發貨方是企業A而不是企業B,導致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具體如下圖所示:

如上圖所示,C企業面臨的稅務風險是,C企業取得B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虛開發票,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為了實現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企業C和企業B必須正確簽訂以下購貨合同:

首先,購買合同中必須有發貨人條款。該條款應特別註明發送給買方(企業C)的貨物的發貨人是賣方(賣方)企業b的長期合作供應商。

其次,在采購合同中,必須強調企業A(發貨方)向企業C交貨的主要依據是企業B(貨物的賣方)與企業A(發貨方)之間的長期采購合作框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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