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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中國商會章程

第壹章:名稱、註冊地點和註冊期限

1 本商會的名稱為:"荷蘭中國商會",簡稱 "NCCC";

2 本商會的所在地為海牙市;

3 本商會的註冊期限不受限制。商會的註冊期限不受限制。

第二章 宗旨

商會的宗旨是加強和促進中國與荷蘭在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等諸多領域的關系與合作。

第三章 任務

為了實現本會的宗旨,本會將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1 為中荷雙方的個人、公司、公****、半公開**** 團體和其他機構提供相互接觸的機會;

2 為中荷雙方代表團和個人的互訪提供便利;

3 收集和整理、3.收集、整理和提供經濟、社會文化和技術領域的信息;

4. 從廣義上開展其他有助於實現商會目標的合法活動。

第四章 經費

商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1會費,其標準由理事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2入會費;

3政府補貼及其他贊助和捐贈;

4饋贈、遺贈和遺贈;

5有償服務和自然增長基金的利息;

6商會的經費來源包括:利息;

6所有其他收入。

財務主管將記錄商會的所有財務收支。

第五章 會員

1 本商會設榮譽會員和會員;

2 榮譽會員是指對本商會有特殊貢獻者,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

3 會員:

4本章程所稱 "單個會員"、"全體會員"、"會員",除另有特別說明外,均指壹般個人和法人企業;

5除本章程規定外,會員和捐贈人不享有會員資格。除本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捐贈者不享有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會員條件

1 名譽會員由會員大會任命;

2 會員資格由理事會決定。如果入會申請未獲理事會批準,可由會員大會進壹步審議。入會條件將在協會內部條例中進壹步說明。

3 理事會將保存會員、名譽會員和捐贈者的個人資料檔案。

第七章 終止會員資格

1 終止會員資格的條件:

a.會員死亡或公司解散。

b.會員個人聲明退出。

c.協會終止會員資格的通知。

d.開除。

2 會員的個人聲明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前四周提交給商會秘書。商會秘書應在八天內通知退會會員收到退會申請。如未及時提交退會申請,會員資格將被保留。除非理事會決定取消會員資格,否則會員資格將持續到下壹個財政年度結束。

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會員可立即終止其會員資格:

a.在限制會員權利或增加會員義務的新決定發布後壹個月內,如果會員拒絕接受新決定,他/她可以終止其會員資格,而無需提交申請。

b.在接到商會轉換或合並的通知後壹個月內。

3理事會有權代表商會終止會員資格,並在財政年度結束前四周通知會員:(如果會員在六個月內多次書面要求後仍未能履行財政義務);如果會員未能遵守本章程規定的會員資格要求。

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發出,並說明終止會員資格的原因。通知應在發出後立即生效。

4會員若不遵守本會章程、細則和決議,或對商會造成不合理的損害,可被開除會籍。董事會將作出開除決定,並盡快將決定和理由通知當事人。被開除者有權在壹個月內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在此期間,會員資格將被暫停。

5 如果在財政年度內的任何時候,因任何原因被終止會員資格,且拖欠會費超過壹整年,董事會將做出開除會員的特別決定。

第八章 理事會

1 理事會至少由三名成年人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任命。所有成員均有資格成為理事會成員。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其中至少三名應為執行委員,包括主席、秘書、秘書長和司庫。秘書和司庫可由壹人擔任。但第壹界別理事會除外。

2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其中至少三名為執行理事,包括主席、秘書長和司庫。秘書和司庫可由壹人擔任,但第壹屆理事會除外。

3 大會有權隨時解散或中止理事會。解散或中止須經大會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但是,如果在三個月內未做出最終決定,解散或暫停的期限即告終止。

4 被解散的理事會成員不得復職。

5 如果理事會出現空缺,無論空缺的原因如何,理事會的其他成員將繼續組成合法的理事會,這並不違反章程第11章第II條的規定。

6 如何填補理事會的空缺由全體會員決定。

7 辭職的理事會成員如果符合條件,可當選為下壹屆理事會的候選人。如果連續三屆當選理事會成員,則需要大會四分之三的壓倒性多數票。

第九章 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決議

1 主席可在其認為必要時召集理事會會議。如果有兩名理事會成員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會議,並提出要討論的內容,則可召開理事會會議。

2 對於理事會會議,學會的內部細則可包括:會議通知要求、會議程序規定、除理事會成員外出席會議人員的規定等。

3無論是否符合本章程或內部細則規定的召集和召開會議的要求,只要在理事會全體成員出席的情況下,由理事會全體成員壹致通過,決議即可通過。

4 會議主席由會長擔任。主席缺席時,應從理事會成員中選出壹人主持會議。

5 秘書長或主席指定的人員應記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經主席和秘書長核實並簽字。

6 在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通過的決議有效。經主席批準,理事會成員也可讓理事會另壹成員代表他/她。理事會成員也可代表理事會中的個人。

7 如果所有理事會成員均以書面形式(如傳真、電報等)同意某項決議,則該決議不得在會議上通過。秘書長就決議撰寫報告,附上成員的書面意見,並提交主席審查和簽署。

8 理事會每個成員都有表決權。如果表決票數超過半數,決議即獲得通過,除非需要更多數票。如果贊成票和反對票票數相等,則決議被視為通過。

9 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缺席投票無效。

10 除選舉外,對其他決議的表決可以口頭進行。表決前,會議主席或其他有表決權的人應說明選舉的形式。

11 選舉中的會議執行主席作出決議,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

第十章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義務

1 理事會在本章程限定的範圍內負責商會的工作。理事會可授權常務理事會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規則。理事會可根據情況隨時修改或廢止本章程。

2理事會可組建和授權委員會執行專門任務。

3 理事會無權收購和轉讓總商會的財產。理事會僅作為債務人的擔保人或財團,或作為第三方的擔保。

第十壹章 代表

1 理事會在法律及其他方面代表總商會。

2 理事會的兩名成員也代表商會,特別是會長和秘書長或財務長。

3 就本章程第十章第 3 條而言,理事會不僅有權簽訂協議,還有權在協議中代表總商會。

4 經授權的理事會成員之壹可通過授權書,在壹定範圍內授權任何其他成員代表商會。

第十二章 會員大會

1 法律和本章程授權會員大會行使理事會未被授予的任何權力。

2 至少應在營業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壹次會員大會("年度會員大會")。

3 在年度會員大會上,理事會應總結上壹年度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壹份附有說明的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由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如果其中壹人不簽字,必須說明原因。

4 年度財務報告必須在年度會議上以有效票的過半數通過。通過後,理事會即完成了上壹年度的任務。

5 年會將選舉新的理事會成員,並成立壹個經濟委員會,由至少兩名非理事會成員組成。經濟委員會將在下壹屆年會上就理事會新的財務管理情況做出報告。

6 理事會有責任向經濟委員會提供所有信息,並允許委員會查閱賬目和檔案。

7 理事會可在必要時召開會員大會。當十分之壹的會員向理事會書面提議召開會議並提出具體討論事項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8 在第7條所述的後壹種情況下,理事會將在收到召開會議的提議後四周內召開會員大會。如果理事會不召開成員大會,成員有權根據第十二章第2條自行召開會議。

9 理事會應在召開會員大會至少十四天前發出書面通知,說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將直接發送到每位會員在商會登記的地址。

10 無論是否符合本章程或內部規則中關於召集和舉行會議的要求,只要商會全體會員出席並通過決議,決議即為通過。

11 大會由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時,應從董事會成員中選舉壹人擔任大會主席。

12 秘書長或秘書長指定的人員作會議記錄。然後按照協會內部工作規則的要求作會議記錄。

13 商會的內部章程和工作規則可能會對會員大會的管理提出更詳細的要求。

第十三章 會員大會的參會資格和表決權

1 本商會所有會員和所有捐贈者均有資格參加會員大會。已終止會員資格但尚未提交會員大會討論的會員和董事會成員,或已終止會員資格但準備在本次會員大會上討論的會員,均可參加會員大會。這些會員也有權在大會上發言。每個會員都有權在大會上投票。

2 會員可以書面形式委托另壹名會員代其跳過選舉。

3 會員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4 榮譽會員可投建議票。

5 非會員參加會員大會的資格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四章 會員大會的決議程序

1 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均須以多數票通過。

2 對於非人事選舉,可進行口頭表決。對於人事選舉,必須進行書面表決。

3 棄權和無效票不予計算。贊成票和反對票票數相等時,決議不予通過。

4 大會主席將解決投票選舉中出現的爭議,除非本章程對爭議的解決做出了具體規定。

5 如果對主席的意見有爭議,經多數成員要求,則需要重新投票。如果選舉未進行投票,則在壹人提出要求時需要重新投票。新的選舉將取代原來的選舉。

第十五章 商會的財政年度

商會的財政年度應與舊歷年壹致。

第十六章 內部章程

1 理事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內部章程。

2 內部細則不得違反法律或本章程。

3 第十八章和第九章也適用於內部細則的通過、修改和撤銷。

第十七章 常務理事會及助理

1 理事會可指定壹名或多名常務理事擔任商會領導,並根據需要授予相應職務。

2 商會理事會應承擔理事會授予的職責。

3 商會理事會助理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聘任。

4 理事會可參照商務理事會的建議,確定和發布商務理事會的聘用條款、期限、條件和職責,並由理事會確定和發布。

5 理事會可根據聘任合同或責任書的要求,根據商務理事會的建議,終止或解除商務理事會的聘任。無相應依據的,可按有關制度或法律規定辦理。

6 理事會根據聘任合同和責任合同的要求,經常務理事會建議,可解聘或辭退業務委員會助理。如無相應依據,可按有關制度和法律執行。

7 常務理事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助理對執行董事負責。執行董事可以參加理事會會議。

8 理事會應聽取執行會長對商會方針、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9 理事會應聽取常務理事對預算、年度財務報告、修改章程、債權債務等事項的意見。

第十八章:顧問委員會

理事會可任命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的顧問委員會。咨詢委員會應在所有事務上協助理事會並向其提供建議。咨詢委員會的成員不必是協會的成員,但必須是中國或荷蘭相關組織的知名成員。

第十九章:章程的修改

1 章程的任何修改將由會員大會決定。對章程的修改將提前通知大會,並列入大會議程。會議將根據本章程第十二章進行。

2修改章程的決議需要在特別召開的大會上獲得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票方可通過,並且至少五分之四有資格投票的成員需要出席此次會議。如未達到法定人數,則將在第壹次會議結束八天後的壹個月內召開第二次大會。在第二次會議上,無論出席會議的成員人數多少,決議將以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票通過。

3 經修改的決議須經公證並在公證書中聲明已作修改,方為有效。每個安理會成員都有權起草壹份修改聲明。理事會成員須在商會辦公室所在地的荷蘭商會保存修改的原始草案、修改後的章程和商會註冊文件。

第二十章 解散與清算

1 解散商會的決定,需在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得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票方可通過,且需至少五分之四有投票權的會員出席會議。第19章(1)和(2)涉及解散商會會議的召開。

2商會宣布解散後,如需處理和清算財產、債務,商會應繼續存在。

3 清算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實施。

4清算人的選定應按照理事會成員的任命、終止、解散和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人和理事會成員在執行清算時應具有相同的權力、職責和義務。

5清算人須根據第19章第3節的規定,登記商會的解散和清算人的詳細資料。

6 在商會財產支付給債權人後,清算人可將剩余財產分配給會員大會指定的人士或商會會員。

7 當商會或清算人確認商會沒有任何財產時,商會即不復存在。根據第十九章第3條的規定,清算人必須登記這壹事實。

8 清算結束後,賬目和記錄將由最年輕的清算人保存十年。

第二十壹章 最後條款

本章程、內部條例或法律未提及的所有事項均由董事會決定。除第八章第(2)條規定外,理事會首任理事將:

1 公證會長;

2 公證秘書長;

3 公證財務長。

這些章程於 1999 年 9 月 8 日生效,並在荷蘭公證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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