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可以分為五類:壹類是環境汙染;二是破壞資源;三是食品藥品安全;四是英烈權益保護;第五,法律對國有財產的保護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沒有明確規定。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本解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登記。
第二十壹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侵犯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檢察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在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