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規則三。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第十八條?已設立的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本章規定的相關條件和要求辦理許可申請手續。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本章規定的相關條件和要求,受理已設立企業從事食品生產的許可申請,根據現場檢查結果和檢查報告,決定是否許可並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範圍,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書。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並將其懸掛或者置於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
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或者損壞的,企業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媒體上聲明,並及時申請補發證書。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誌;沒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識的,不得出廠銷售。
宜章縣人民政府-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