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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商品歸類?(名詞解釋)

歸類總規則

貨品在協調制度中的歸類,應遵循以下規則:

規則壹

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品目條文和有關類註或章註確定,如品目、類註或章註無其他規定,則按以下規則確定。

註釋:

壹、本協調制度系統地列出了國際貿易的貨品,將這些貨品分為類、章及分章,每類、章或分章都有標題,盡可能確切地列明所包括貨品種類的範圍。但在許多情況下,歸入某類或某章的貨品種類繁多,類、章標題不可能將其壹壹列出,全都包括進去。

二、因此,本規則壹開始就說明,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據此,標題對商品歸類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規則第二部分規定,商品歸類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壹)按照品目條文及任何相關的類、章註釋確定;

(二)如品目條文或類、章註釋無其他規定,則按規則二、三、四及五的規定確定。

四、以上三(壹)所規定的已很明確,許多貨品無需借助歸類總規則的其他條款即可歸入協調制度中〔例如,活馬(品目01.01)、第三十章註釋四所述的醫藥用品(品目30.06)〕。

五、以上三(二)所稱“如品目和類、章註釋無其他規定”,旨在明確品目條文及任何相關的類、章註釋是最重要的,換言之,它們是在確定歸類時應首先考慮的規定。例如,第三十壹章的註釋規定該章某些品目僅包括特定的貨品,因此,這些品目就不能夠擴大為包括根據規則二(二)的規定可歸入這些品目的貨品。

規則二

(壹)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報驗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規則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歸類的貨品)在報驗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壹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的原則歸類。

註釋:

規則二(壹)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壹、規則二(壹)第壹部分將所有列出某壹些物品的品目範圍擴大為不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還包括該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報驗時它們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規則的規定也適用於毛坯,除非該毛坯已在某壹品目具體列名。所稱“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的大概形狀或輪廓,但還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極個別的情況外,它們僅可用於加工成制成品或零件(例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為管狀的中間產品,其壹端封閉而另壹端為帶螺紋的瓶口,瓶口可用帶螺紋的蓋子封閉,螺紋瓶口下面的部分準備膨脹成所需尺寸和形狀)。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狀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見的桿、盤、管等)不應視為“毛坯”。

三、鑒於第壹類至第六類各品目的商品範圍,本款規則這壹部分的規定壹般不適用於這六類所包括的貨品。

四、運用本款規則的幾個實例,參見有關類、章(例如,第十六類和第六十壹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的總註釋。

規則二(壹)

(物品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五、規則二(壹)的第二部分規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應歸入已組裝物品的同壹品目。貨品以未組裝或拆散形式報驗,通常是由於包裝、裝卸或運輸上的需要,或是為了便於包裝、裝卸或運輸。

六、本款規則也適用於以未組裝或拆散形式報驗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規則第壹部分的規定,它們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本款規則所稱“報驗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是指其各種部件僅僅通過緊固件(螺釘、螺母、螺栓等),或通過鉚接、焊接等組裝方法即可裝配起來的物品。

組裝方法的復雜性可不予考慮,但其各種部件無須進壹步加工成制成品。

某壹物品的未組裝部件如超出組裝成品所需數量的,超出部分應單獨歸類。

八、運用本款規則的實例,參見有關類、章(例如,第十六類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的總註釋。

九、鑒於第壹類至第六類各品目的商品範圍,本款規則這壹部分的規定壹般不適用於這六類所包括的貨品。

規則二(二)

(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或組合品)

十、規則二(二)是關於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及組合品,以及由兩種或多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它所適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品目(例如,品目05.07列出“象牙”)和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品的品目(例如,品目45.03列出“天然軟木制品”)。應註意到,只有在品目條文和類、章註釋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運用本款規則(例如,品目15.03列出“液體豬油,未經混合”,這就不能運用本款規則)。

在類、章註釋或品目條文中列為調制品的混合物,應按規則壹的規定進行歸類。

十壹、本款規則旨在將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任何品目擴大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或組合品,同時旨在將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的任何品目擴大為包括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

十二、但是,不應將這些品目擴大到包括按規則壹的規定不符合品目條文要求的貨品;當添加了另外壹種材料或物質,使貨品喪失了原品目所列貨品特征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

十三、本規則最後規定,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及組合品,以及由壹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如果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的,必須按規則三的原則進行歸類。

規則三

當貨品按規則二(二)或由於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

(壹)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於列名壹般的品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的成套貨品中的部分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對該貨品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壹)歸類時,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三)貨品不能按照規則三(壹)或(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壹個品目。

註釋:

壹、對於根據規則二(二)或由於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的貨品,本規則規定了三種歸類方法。這三種方法應按其在本規則的先後次序加以運用。據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規則三(壹)歸類時,才能運用規則三(二);不能按照規則三(壹)和(二)歸類時,才能運用規則三(三)。因此,它們的優先次序為:(1)具體列名;(2)基本特征;(3)從後歸類。

二、只有在品目條文和類、章註釋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運用本規則。例如,第九十七章章註四(二)規定,根據品目條文既可歸入品目97.01至97.05中的壹個品目,又可歸入品目97.06的貨品,應歸入品目97.01至97.05中的其中壹個品目。這些貨品應按第九十七章註釋四(二)的規定歸類,而不應根據本規則進行歸類。

規則三(壹)

三、規則三(壹)規定了第壹種歸類方法,它規定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於列名壹般的品目。

四、通過制訂幾條壹刀切的規則來確定哪個品目比其他品目列名更為具體是行不通的。但作為壹般原則可以這樣說:

(壹)列出品名比列出類名更為具體(例如,電動剃須刀及電動理發推子應歸入品目85.10,而不應作為本身裝有電動機的手提式工具歸入品目84.67或作為家用電動機械器具歸入品目85.09)。

(二)如果某壹品目所列名稱更為明確地述及某壹貨品,則該品目要比所列名稱不那麽明確述及該貨品的其他品目更為具體。

後壹類貨品舉例如下:

1.確定為用於小汽車的簇絨地毯,不應作為小汽車附件歸入品目87.08,而應歸入品目57.03,因品目57.03所列地毯更為具體。

2.鋼化或層壓玻璃制的未鑲框安全玻璃,已制成壹定形狀並確定用於飛機上。該貨品不應作為品目88.01或88.02所列貨品的零件歸入品目88.03,而應歸入品目70.07,因品目70.07所列安全玻璃更為具體。

五、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成套貨品中的部分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比其他品目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在這種情況下,貨品的歸類應按規則三(二)或(三)的規定加以確定。

規則三(二)

六、第二種歸類方法僅涉及:

(壹)混合物。

(二)不同材料的組合貨品。

(三)不同部件的組合貨品。

(四)零售的成套貨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規則三(壹)歸類時,才能運用本款規則。

七、無論如何,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這些貨品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八、對於不同的貨品,確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會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據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質、體積、數量、重量或價值來確定貨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據所含材料對貨品用途的作用來確定貨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規則所稱“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不僅包括各部件相互固定組合在壹起,構成了實際不可分離整體的貨品,還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離的貨品,但這些部件必須是相互補足,配合使用,構成壹體並且通常不單獨銷售的。

後壹類貨品舉例如下:

(壹)由壹個帶活動煙灰盤的架子構成的煙灰盅。

(二)由壹個特制的架子(通常為木制的)及幾個形狀、規格相配的裝調味料的空瓶子組成的家用調味架。

這類組合貨品的各件壹般都裝於同壹包裝內。

十、本款規則所稱“零售的成套貨品”,是指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貨品:

(壹)由至少兩種看起來可歸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構成的。因此,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視為本款規則所稱的成套貨品;

(二)為了迎合某項需求或開展某項專門活動而將幾件產品或物品包裝在壹起的;以及

(三)其包裝形式適於直接銷售給用戶而無需重新包裝的(例如,裝於盒、箱內或固定於板上)。

據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搭配而成,配在壹起調制後可成為即食菜或即食飯的成套食品。

可按規則三(二)的規定進行歸類的成套貨品舉例如下:

(壹)1.由壹個夾牛肉(不論是否夾奶酪)的小圓面包構成的三明治(品目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品目20.04)包裝在壹起的成套貨品。

該貨品應歸入品目16.02。

2.配制壹餐面條的成套貨品,由裝於壹紙盒內的壹包未煮的面條(品目19.02)、壹小袋乳酪粉(品目04.06)及壹小罐蕃茄醬(品目21.03)組成。

該貨品應歸入品目19.02。

但本規則不適用於將可選擇的不同產品包裝在壹起組成的貨品。例如:

—— 壹罐小蝦(品目16.05)、壹罐肝醬(品目16.02)、壹罐乳酪(品目04.06)、壹罐火腿肉片(品目16.02)及壹罐開胃香腸(品目16.01);

—— 壹瓶品目22.08的烈性酒及壹瓶品目22.04的葡萄酒。

對於以上兩例所列及類似貨品,應將每種產品分別歸入其相應品目。

(二)由壹個電動理發推子(品目85.10)、壹把梳子(品目96.15)、壹把剪子(品目82.13)、壹把刷子(品目96.03)及壹條毛巾(品目63.02)裝在壹個皮匣子(品目42.02)內所組成的成套理發工具。

該貨品應歸入品目85.10。

(三)由壹把尺子(品目90.17)、壹個圓盤計算器(品目90.17)、壹個繪圖圓規(品目90.17)、壹支鉛筆(品目96.09)及壹個卷筆刀(品目82.14)裝在壹個塑料片制的盒子(品目42.02)內所組成的成套繪圖器具。

該貨品應歸入品目90.17。

以上成套貨品應按其構成整套貨品基本特征的部件進行歸類。

十壹、本款規則不適用於按規定比例將分別包裝的各種組分包裝在壹起,供生產飲料等用的貨品,不論其是否裝在壹個***同包裝內。

規則三(三)

十二、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壹)或(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後壹個品目。

規則四

根據上述規則無法歸類的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貨品的品目。

註釋:

壹、本規則適用於不能按照規則壹至三歸類的貨品。它規定,這些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貨品的品目中。

二、在按照規則四歸類時,有必要將報驗貨品與類似貨品加以比較,以確定其與哪種貨品最相類似。所報驗的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貨品的同壹品目。

三、當然,所謂“類似”取決於許多因素,例如,貨品名稱、特征、用途。

規則五

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貨品的歸類:

(壹)制成特殊形狀或適用於盛裝某壹或某套物品,適合長期使用的照像機套、樂器盒、槍套、繪圖儀器盒、項鏈盒及類似容器,如果與所裝物品同時報驗,並通常與所裝物品壹同出售的,應與所裝物品壹並歸類。但本款不適用於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規則五(壹)規定的以外,與所裝貨品同時報驗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這類貨品的,應與所裝貨品壹並歸類。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註釋:

規則五(壹)

(箱、盒及類似容器)

壹、本款規則僅適用於同時符合以下各條規定的容器:

(壹)制成特定形狀或適用於盛裝某壹或某套物品的,即按所要盛裝的物品專門設計的。有些容器還制成所裝物品的特殊形狀;

(二)適合長期使用的,即在設計上容器的使用期限與所盛裝的物品相稱。在物品不使用期間(例如,運輸或儲藏期間),這些容器還起到保護物品的作用。本條標準使其與簡單包裝區別開來;

(三)與所裝物品壹同報驗的,不論其是否為了運輸方便而與所裝物品分開包裝。單獨報驗的容器應歸入其相應品目;

(四)通常與所裝物品壹同出售的;以及

(五)本身並不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

二、與所裝物品壹同報驗並可按照本規則進行歸類的容器的舉例如下:

(壹)首飾盒及箱(品目71.13);

(二)電動剃須刀套(品目85.10);

(三)望遠鏡盒(品目90.05);

(四)樂器盒、箱及袋(例如,品目92.02);

(五)槍套(例如,品目93.03)。

三、本款規則不包括某些容器,例如,裝有茶葉的銀質茶葉罐或裝有糖果的裝飾性瓷碗。

規則五(二)

(包裝材料及包裝容器)

四、本款規則對通常用於包裝有關貨品的包裝材料及包裝容器的歸類作了規定。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例如,某些金屬桶及裝壓縮或液化氣體的鋼鐵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五、規則五(壹)優先於本款規則,因此,規則五(壹)所述的箱、盒及類似容器的歸類,應按該款規定確定。

規則六

貨品在某壹品目項下各子目的法定歸類,應按子目條文或有關的子目註釋以及以上各條規則(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後)來確定,但子目的比較只能在同壹數級上進行。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關的類註、章註也適用於本規則。

註釋:

壹、以上規則壹至五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後,可適用於同壹品目項下的各級子目。

二、規則六所用有關詞語解釋如下:

(壹)“同壹數級”子目,是指五位數級子目(壹級子目 )或六位數級子目(二級子目 )。

據此,當按照規則三(壹)規定考慮某壹物品在同壹品目項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五位數級子目的歸類時,只能依據對應的五位數級子目條文來確定哪個五位數級子目所列名稱更為具體或更為類似。選定了哪個五位數級子目列名更為具體後,該子目本身又再細分了六位數級子目,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根據有關的六位數級子目條文考慮物品應歸入這些六位數級子目中的哪個子目。

(二)“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是指“除類、章註釋與子目條文或子目註釋不相壹致的以外”。

例如,第七十壹章註釋四(二)所規定“鉑”的範圍與子目註釋二所規定“鉑”的範圍不同,因此,在解釋子目7110.11及7110.19範圍時,應采用子目註釋二,而不應考慮該章註釋四(二)。

三、六位數級子目的範圍不得超出其所屬的五位數級子目的範圍;同樣,五位數級子目的範圍也不得超出其所屬品目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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