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發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第二章 企業開辦條件第四條 開辦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企業負責人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
(二)質檢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
(三)企業內初級以上職稱工程技術人員應占有職工總數的相應比例。
(四)企業應具備相應的產品質量檢驗能力。
(五)應有與所生產產品及規模相配套的生產、倉儲場地及環境。
(六)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
(七)企業應收集並保存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
(八)生產無菌醫療器械的,應具有符合規定的生產場地。第五條 開辦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除具備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持有質量體系內審員證書的專職人員不少於壹名。
(二)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二名。
(三)專職檢驗人員不少於二名。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資格認可實施細則,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後執行。
生產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器械品種的企業資格認可實施細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並頒布執行。第三章 備案及審批第七條 開辦第壹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填寫統壹的備案表,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表由備案部門抄送企業所在設區市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八條 開辦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申請後,必須根據企業資格認可實施細則,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並於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證的決定。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企業現場審查可委托下壹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第四章 生產企業管理第十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超出批準範圍生產醫療器械的,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第十壹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得生產無《中華人民***和國醫療器械註冊證》的醫療器械。第十二條 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應建立並有效實施質量跟蹤和不良反應的報告制度。第十三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得向無《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表》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或無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銷售產品。第十四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有效期五年,期滿前六個月,企業應提出換證申請,按規定辦理換證手續。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年度驗證工作。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每期滿壹年,企業應進行自查,並將自查報告報送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驗證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對企業重新進行現場審查。年度審查不合格,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換證企業當年不再驗證。第十六條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連續停產壹年以上重新組織生產的,須提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遞交書面報告。經審查批準後,方可再組織生產。第十七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更換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變更名稱、生產場地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變更或增加生產場地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生產。第五章 其它規定第十八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備案表》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印制。《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分正、副本,副本附有年度驗證記錄。
備案號的編寫格式為:
X1藥管械生產備XXXX2XXXX3號;
許可證的編號格式為:
X1藥管械生產許XXXX2XXXX3號;
其中:
X1:備案或批準部門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簡稱;
XXXX2:年份;
XXXX3:順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