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國將進壹步加強以食品安全評估為核心的食品安全科技建設。實現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科學化、食品安全檢測技術集約化、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國際化、食品安全監測體系網絡化、食品安全控制標準化的目標,食品安全由被動應對向主動保護轉變。生物技術等高新技術已成為提高食品安全技術原始創新能力的核心驅動力。近年來,食品安全檢測技術呈現出高科技和便攜化的趨勢。系統學、毒理學和代謝組學的發展在食品安全技術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近年來,中國在食品安全科技方面取得了五項成就。壹是多殘留檢測技術取得重大突破。二是有害物質限量檢測國際標準的制定實現了歷史性突破,黃曲黴毒素成為首個國際標準。第三,實驗室能力認證獲得國際認可。四是快速檢測技術實現跨越式發展,80項技術、25種檢測設備投入使用。第五,食品安全科技設施和教育得到加強,食品學院成為許多大學的重點建設部門。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未來幾年中國食品安全科技將面臨四項重點任務,即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研究;食品安全檢測技術和前沿技術研究,重點是前處理技術、檢測儀器設備、檢測試劑和標準物質;食品追溯與預警技術研究,食品控制技術與標準研究。
為應對食源性疾病風險,以風險評估為核心,集評估、檢測、監測、預警和控制為壹體的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控制技術體系,已成為各國公共安全管理采用的重要模式。目前,中國已建立10個食品安全控制技術示範區。
在本次研討會上,食品添加劑使用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和誤區也引起了與會專家的關註。專家分析,我國食品添加劑主要存在三個問題:壹是絕大多數批準使用的添加劑沒有國家質量標準,對添加劑的監管非常薄弱;二是餐飲行業在自己制作食物和菜品的過程中使用越來越多的添加劑,難以監管;第三,關於附加風險的信息交流不足,導致有限的監管資源沒有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壹方面是因為媒體報道導致消費者對違規使用但實際上安全風險並不高的現象過度恐慌,另壹方面是廠家在食品標簽上有誤導宣傳,政府要花費大量資源來澄清。
3.食品安全標準的含義。食品安全標準是指在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的全過程(即“從農田到餐桌”)中,為控制和管理影響食品安全和質量的各種因素和關鍵環節,經協商壹致制定並經認可的機構批準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規範性文件。
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用專章制定了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原則、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內容、制定和公布主體、將現有食品強制性標準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審查制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免費獲取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4.根據今年6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今後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各監管部門將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分段許可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需要向質監部門申請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企業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企業需要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
據了解,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經營項目按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兩類審批;經營方式按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類核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5.HACCP體系認證試點示範。據CNCA負責人介紹,該試點項目是國內首個針對乳制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試點項目。該試點旨在提高乳制品的質量和安全,促進乳制品行業的振興和發展。
近年來,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狀況總體上有了明顯改善,但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時有發生,仍使食品生產企業、各級政府部門和各行各業面臨嚴峻挑戰。
黑龍江省是我國的乳品大省,乳品生產企業占9%,乳品產量占10%。乳業資源、產業優勢、監管基礎良好,自然資源得天獨厚。全國多家協會總部大型乳企在黑龍江省都有奶源基地。
試點工作將共同確定試點示範乳制品生產企業,建立企業發展技術服務平臺,跟蹤監測產品質量,為企業提供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信用體系、食品保護等法規、政策、技術和標準。在乳品集中地區,由當地政府牽頭開展乳品質量安全區域建設試點工作,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在其他食品生產企業和地區推廣;聯合監管部門、行業組織、科研院所等部門開展乳制品非傳統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和預警研究。
據了解,乳制品良好生產規範(GMP)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的適時實施,可以從技術創新、產品研發、原料采購、生產制造、儲運銷售等環節完善現有管理體系,為現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貼上“食品保護貼片”,建立區域性預警、監測和糾正體系,提高質量安全追溯能力,使乳品企業做到非食品安全防範。
6.食品生產加工是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重要環節。《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加工者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總體要求:
1.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2、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2.原輔料要求:采購或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三。生產環境要求:具有適合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和儲存等的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四。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要求: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5.運輸、儲存和包裝要求:儲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壹起運輸。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註明下列事項:
(1)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單;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8)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註的其他事項。
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六、人員要求:
1,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食品生產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者應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食品時,他們應該洗手,穿幹凈的工作服和工作帽。
七、管理要求:
1,企業標準要備案。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在企業內部適用。
2.建立相關制度。
(1)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二)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四)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五)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八、禁止性規定:
1.禁止生產下列食品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蟲蛀、汙穢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生動物的肉及其產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
(八)未標示的預包裝食品;
(九)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2.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物,但可以添加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3、食品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與標簽、說明書所述內容不壹致的食品不得投放市場銷售。
4.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5、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銷毀相關證據。
其他要求: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7.檢驗機構承擔委托食品檢驗具有雙重意義。壹是接受企業委托檢測食品質量安全,承擔民事責任。二是因為其檢驗資質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必須在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範圍內接受委托檢驗,並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從政府監管的角度來看,檢驗機構承擔的檢驗工作也是對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的壹種監管形式。所以國家對檢驗機構委托食品檢驗有明確要求。
8.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立法的目的是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備案制度國家對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管理制度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CNCA)負責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轄區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並確保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的生產、加工和儲存過程持續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要求、相關進口國(地區)標準以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要求由CNCA制定並公布。
第二章備案內容和程序
第六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備案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予簽發通關證明。
第七條備案內容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書面備案申請,提交以下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並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檢報告;
(三)企業生產條件(廠區平面圖和車間平面圖)、產品生產加工工藝、關鍵加工環節等信息、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等基本情況;
(四)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建立和實施的基本情況;
(5)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照片;
(六)其他認證和內部實驗室資質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備案受理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備案之日起5日內,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審查中規定,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審查小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符合性進行文件審查。
需要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核實的,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企業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完成文件審查和現場核查的,延長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評審組成員應當超過2人,由首席評審員擔任組長。從事評審的人員應當經CNCA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考核合格。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壹)進口國(地區)有註冊要求;
(2)必須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
(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
(4)根據出口食品的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有必要進行現場檢查和核實。
CNCA制定、調整並公布了必須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範圍。
第十壹條備案決定審查小組應當在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審查後5日內完成審查報告並報送直屬檢驗檢疫局。
直轄檢驗檢疫局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條件的,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並說明理由。
直轄檢驗檢疫局應當公布依法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名單,並報CNCA。
第十二條註冊證書註冊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備案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延期備案。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申請延續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復審,復審後符合備案要求的,換發備案證書。
第十三條備案編號規則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編號規則》管理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數量。
第十四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重新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地址遷址、新建或改建生產車間、產品加工工藝變更、增加不同類型產品、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報告,並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項。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監管職責CNCA對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備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直屬檢驗檢疫局依法對轄區內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查處,並將結果報告CNCA。
第十七條監督頻次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出口食品的風險程度,確定不同類型產品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驗頻次。
直轄檢驗檢疫局應當結合出口食品抽樣檢驗,對僅通過文件審查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備案後6個月內至少進行壹次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食品企業年度報告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和出口食品生產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每年1年底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檔案管理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建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檔案和信用記錄,及時收集信息,審核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對有不良記錄或相關問題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加強監督檢查。
直轄檢驗檢疫局應當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情況通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食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出口食品企業報告強制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發生食品安全衛生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報告,並提交相關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方案。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註銷備案證書,予以公布,並向CNCA報告:
(壹)《備案證明》有效期滿,未提出延期申請的;
(二)《備案證明》到期,經審查不符合延續備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兩年內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暫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書,並予以公布:
(壹)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保證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部門通報的;
(三)檢驗檢疫中發現出口食品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四)不能持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或者備案事項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轄檢驗檢疫局應當撤銷備案證書,予以公布,並向CNCA報告:
(壹)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續滿足中國法定要求和進口國(地區)標準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四)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與其活動有關的真實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轉讓、倒賣或者塗改備案證明的;
(六)經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七)在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物質,違反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采用不適宜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產加工食品。
因前款第(三)項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書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為導致備案證書被撤銷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二十四條企業處罰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處分規定CNCA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備案和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關於推薦國外註冊的規定進口國(地區)主管機關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註冊要求的,註冊的推薦程序和管理規定由CNCA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和儲存企業。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2009年6月6日+10月6日+0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4月6日發布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9.第七十條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七十壹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處理,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時,應當立即通知衛生行政部門。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毀滅相關證據。
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壹)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被汙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業、銷毀;
(三)封存被汙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並責令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發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並對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解釋和說明。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10.食品安全法草案26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從生產和經營兩個方面確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通知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召回已投放市場銷售的食品,並記錄召回情況。
草案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通知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並記錄通知情況。
草案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召回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26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國家建立統壹的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針對食品安全信息發布不規範、不壹致等問題,部分發布的信息對中酒新聞網版權不足,在消費者中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草案規定,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其他可能引起消費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國務院確定需要統壹發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授權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門統壹發布。
草案規定,國務院授權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應當及時、客觀、準確地發布信息,說明不安全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避免引起消費者恐慌。
草案同時規定,依照本法需要統壹發布的信息,其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發布。
165438+
12.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