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壹)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梅尼埃病、眩暈、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等影響身體活動、妨礙安全駕駛的神經系統疾病的;
(二)吸食、註射毒品未滿三年,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且長期使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十年的;
(七)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或者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項以外的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的;
(十)駕駛證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十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或者死亡不滿十年的;
(十二)三年內代替他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壹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吸毒怎麽處罰?
吸毒不是犯罪,不會判刑。對吸毒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需要強制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在戒毒人員入院前向其提交強制戒毒決定書。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的家屬、單位和當地公安派出所。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從入院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後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可以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實際強制戒毒期限連續不得超過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