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特殊管理,既包括對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技術、設備、操作、防護、自動報警、應急救援等壹系列綜合管理措施,也包括作業人員、管理人員應熟悉和掌握的特殊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業衛生知識。
對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還反映在國家對這類作業實施特殊的許可制度上。2005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449號發布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國務院於2002年5月12日以國務院令第352號發布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對高毒作業也作出了壹系列相應規定。如要求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在申報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時,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資料:①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②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材料;③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變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種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不具備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由其提供職業衛生服務。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壹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壹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高毒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高毒作業,並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經治理,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