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壹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職工65%、退休人員7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職工60%、退休人員6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職工55%、退休人員60%。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2%計算,2022年由1,654,38+0調整為1,800元。
居民醫保參保人在選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保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自付比例:壹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為6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5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50%。2022年6月165438+10月1起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230元。
(三)參保人在定點普通門診醫療機構就醫時符合轉診條件的,可按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轉診到市內上級或下級定點醫療機構(每次轉診有效期為3天),按轉入定點醫療機構的支付比例確定支付比例。
(4)參保人到普通門診就醫時,因客觀原因導致定點醫療機構無相應疾病藥品儲備的,可通過處方到普通門診定點零售藥店取藥,支付比例與開具處方的定點醫療機構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