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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判幾年

法律主觀方面: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量刑標準如下:犯罪,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農藥、獸藥、肥料和種子。

立法目的: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未造成生產較大損失的,不構成本罪。此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未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生產的監督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犯罪客體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後壹種犯罪客體的範圍非常廣泛。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罪要求生產遭受較大損失才構成犯罪。後者是數額犯,其犯罪構成要求 "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根據本節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不構成本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肥料、種子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肥料、種子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本罪的認定應註意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1)本罪壹般是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後罪是出於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現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行為與結果沒有直接聯系,而是通過消費者購買、使用生產、銷售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才產生危害結果。生產、銷售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較長的時間間隔;而後壹種犯罪是采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行為與危害結果直接掛鉤,不存在被害人從犯的中介因素;(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管理制度規定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和農業生產,客體不特定,後罪與結果無直接聯系。客體不特定,後罪的客體是生產經營單位,客體具有特定性;(4)本罪的主體不僅限於自然人,還包括單位;而後罪的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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