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收其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壹是司法解釋將二者完全區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二是《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將二者分別定性,區別處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三十條規定,禁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三)采購、貯存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在該修訂草案第壹百壹十條、第壹百壹十二條中分別對“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及“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規定了不同的處罰。
三是規範性文件對此違法行為做了專門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關於依法嚴懲食品生產加工非法添加違法行為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違反國家標準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按《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上限處罰;對不適用產品質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1)》
第九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壹)因危害人體健康,被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因危害人體健康,被國務院有關部門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的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等名單上的物質;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