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十九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各種成品、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指添加到食品中的合成或天然物質,用於改善食品的質量、色、香、 味,以及用於防腐、保鮮和加工技術。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是指用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塗層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包裝、盛放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容器。用於食品生產和操作的工具和設備是指在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直接接觸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用於食品的洗滌劑和消毒劑,指直接用於洗滌或消毒食品、餐飲用具以及與食品直接接觸 的工具、設備或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其質量的期限。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的致病因子進入人體後引起的傳染病、中毒和其他疾病。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品或食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發生的急性和亞急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其他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事故。本條釋義是關於本法部分用語的含義: (壹)食品的定義 食品的概念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古人雲"食,命也",意思是凡是能延續人體生命的物質都稱為食物。現代漢語詞典》中食品的概念:"商店裏出售的經過壹定加工的食品稱為食品"。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對食品的定義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物質,包括飲料、口香糖以及用於制造、準備或處理食品的物質,但不包括化妝品、煙草或專門用作藥物的物質。"1995 年《食品衛生法》將食品定義為 "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各種成品和原材料,以及傳統上既用作食品又用作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用於治療目的的物品"。該法沿用了《食品衛生法》中 "食品 "的定義。食品的定義已經擴大,不僅包括可以直接食用的加工食品,還包括未經加工的原材料,包括從農場到餐桌的整個食物鏈中的食品。它還包括 "傳統上既用作食品又用作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用於治療目的的物品",這主要是為了區分 "食品 "和 "藥品"。這壹規定的主要目的是區分 "食品 "和 "藥品"。藥品管理法》第 102 條規定"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調節人體生理機能,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中醫藥在我國歷史悠久,"藥食同源、藥食同源 "的原則壹直傳承至今。在中醫實踐中,有些物品既是藥物,又有悠久的食用歷史,添加到食物中就成為食物配料。例如,蜂蜜是眾所周知的營養價值很高的食物,不僅可以直接食用,還可以作為醫者的藥物。中藥膏、丸、片都離不開蜂蜜,但如何界定這類既屬於食品又屬於藥品的物品,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按照傳統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只有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該目錄內的物質才能作為添加劑添加到食品中,目錄外的中藥材屬於藥品,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二)食品安全的定義 "食品安全 "壹詞是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於 1974 年提出的,其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1)從食品安全的角度,要求食品 "無毒無害"。所謂 "無毒無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條件下,攝入可食用狀態的食品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但無毒無害也不是絕對的,允許有少量含量,但不得超過國家限量標準。(2)滿足應有的營養要求。營養需要量不僅應包括人體代謝所需的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素的含量,還應包括食物的消化吸收率和對人體維持正常生理功能所應起的作用。(3) 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危害,包括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iii) 預包裝食品的定義 修改自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對 "預包裝 "的定義。目前市場上出售的大多數食品都是預包裝食品。(d) 食品添加劑的定義 本條規定:"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質量、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合成或天然物質"。在我們每天吃的主食、副食中,幾乎都含有食品添加劑,特別是在副食的加工制作過程中,更是離不開食品添加劑。例如,小麥粉中添加的面粉處理劑,油脂中添加的抗氧化劑,豆制品中添加的凝固劑和消泡劑,醬油中添加的防腐劑,糕點、糖果和飲料中添加的著色劑和甜味劑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對食品工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改善風味,調節營養成分,防止食品變質,從而提高質量,使加工食品豐富多彩,滿足消費者的各種需求。根據現行食品添加劑食品衛生標準(GB2760),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分為22類,主要有:(1)為防止汙染食品、防止食品腐敗變質的發生而添加的防腐劑、抗氧化劑;(2)為改善食品外觀而添加的著色劑、漂白劑、乳化劑、穩定劑;(3)為改善食品風味而添加的增香劑增味劑、香辛料等。(4) 為滿足食品加工工藝需要而添加的酶制劑、消泡劑、凝固劑等; (5) 為增加食品營養價值而添加的營養素; (6) 其他,如為滿足糖尿病患者需要而添加的無糖甜味劑。(v) 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相關產品包括三類:(1)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用於包裝和盛放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紙、竹、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和其他產品,以及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直接接觸的塗層。(2)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和設備,指在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3) 用於食品的洗滌劑和消毒劑是指直接用於清洗或消毒食品、餐飲用具以及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工具、設備或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vi) 保存期的定義 保存期(通常稱為 "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儲存條件下保持其質量的期限。在這段時間內,食品完全適合銷售和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色、香、味、營養價值等都會降低,是禁止銷售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不能食用,有些食品超過保質期後,在色、香、味、營養價值等方面會有所降低,但在食用後並不影響人的生命健康,還是可以繼續食用的。 (vii) 食源性疾病的定義 1984 年,世界衛生組織將 "食源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作為正式術語,並將食源性疾病定義為通過攝食進入人體的各種致病因素引起的壹類通常具有傳染性或中毒性的疾病。也就是說,所有與攝入有關的疾病都是食源性疾病。人們通過攝入有毒有害物質(包括生物性病原體)等致病因素進入人體而引起的疾病,壹般可分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見的食物中毒、腸道傳染病、人畜共患病****、傳染病、寄生蟲病以及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引起的疾病等。本文將食源性疾病定義為由食物中的致病因子進入人體引起的傳染病、中毒性疾病和其他疾病。它包含兩層含義:(1)導致食源性疾病的致病物質是食物中所含的各種致病因子;(2)人體攝入食物中所含的致病因子可引起兩種病理變化,即急性中毒或急性感染。二者相輔相成,互為因果。(八)食物中毒的定義 食物中毒是最常見、最典型的食源性疾病之壹,1994 年衛生部發布的《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和技術處理通則》(B14938-94)首次明確了食物中毒的定義:食物中毒是指攝入含有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的食物,或將有毒有害物質作為食物攝入,屬於非感染性(傳染性)和非傳播性(非傳染性)食物中毒。出現非感染性(不具有傳染性)急性、亞急性疾病1999年,衛生部發布了《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將食物中毒定義為: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品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病。本文中食物中毒的概念是根據《食品衛生法》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演變而來的。從這壹概念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食物中毒的病源可以是生物性致病微生物和化學性毒物;中毒原因可以是食物汙染、食用有毒動植物以及誤食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發病特點是非感染性急性、亞急性疾病。它可以與其他食源性疾病相區別。食物中毒的種類包括(1) 細菌性食物中毒;(2) 黴菌毒素和黴變食物中毒;(3) 化學性食物中毒;(4) 有毒動植物中毒。(九)食品安全事故的定義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可能有害的事故,即在食品(糧食)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發生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造成公眾死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的事故。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壹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wenku/view/dc9dda07eff9aef8941e06ae.html
上一篇:荒野行動單排如何贏得觀眾的四大要點下一篇:如何計算認定食品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