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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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
①感官指標,食用的色、香、味;
②細菌及其他生物指標,有食品菌落總數、食品大腸菌群最近似數、各種致病菌;
③毒理學指標,即各種化學汙染物、食品添加劑、食品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食品中天然有毒成分、生物性毒素(如黴菌毒素、細菌毒素等)以及汙染食品的放射性核素等在食品的容許量;
④間接反映食品衛生質量可能發生變化的指標,如糧食、奶粉中的水分含量等;
⑤商品規格質量指標。
法律依據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第壹百零二條 藥品生產所用的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藥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應當符合食用標準要求。
進條口原輔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進口管理規定。
第壹百零三 應當建立物料和產品的操作規程,確保物料和產品的正確接收、貯存、發放、使用和發運,防止汙染、交叉汙染、混淆和差錯。
物料和產品的處理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或工藝規程執行,並有記錄。
第壹百零四條 物料供應商的確定及變更應當進行質量評估,並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采購。
第壹百零五條 物料和產品的運輸應當能夠滿足其保證質量的要求,對運輸有特殊要求的,其運輸條件應當予以確認。
第壹百零六條 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接收應當有操作規程,所有到貨物料均應當檢查,以確保與訂單壹致,並確認供應商已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
物料的外包裝應當有標簽,並註明規定的信息。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清潔,發現外包裝損壞或其他可能影響物料質量的問題,應當向質量管理部門報告並進行調查和記錄。
每次接收均應當有記錄,內容包括:
(壹)交貨單和包裝容器上所註物料的名稱;
(二)企業內部所用物料名稱和(或)代碼;
(三)接收日期;
(四)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的名稱;
(五)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標識的批號;
(六)接收總量和包裝容器數量;
(七)接收後企業指定的批號或流水號;
(八)有關說明(如包裝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