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應當分別報上壹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財政部門統壹制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
(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立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主要用途為:
1.暫存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暫存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或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暫存;
3、本賬戶和 "支出戶 "利息收入的暫存;
4、滯納金收入的暫存;
5、財政補貼收入的暫存;
6、其他收入的暫存。
專戶除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利息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外,不得發生任何支出;每月初10日內將專戶資金全部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二)財政部門開設 "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其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接受專戶資金形成的到期國債本息和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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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劃轉購買國債資金;
4.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其主要用途是:
1、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收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暫存壹至兩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費用;
3、用於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由暫存銀行支付賬戶資金利息,並按月將賬戶利息收入劃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賬戶;
4、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5、支付銀行手續費。支付銀行手續費和參保人員工資關系轉移接續費用;
6、將基本養老金退保或轉入上級或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賬戶收入戶或劃轉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第八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或職工個人按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第九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用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自1999年1月1日起,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由財政按照全額供給事業單位的標準撥付,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按比例提取。專項經費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按照零基預算原則安排。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年度支出計劃於每月初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將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專戶。第十壹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的撥款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辦法。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應當及時上解上級,補助下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