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中國首次發布了國家基本藥物中成藥和化學藥品目錄。然而,問題在於,“基本藥物”在中國更多只是壹個概念,而不是壹種有效的公***政策。眾所周知,絕大多數基本藥物都是普藥,每壹種基本藥物在我國都有幾十家企業可以生產,並且會有不同的劑型。同樣是基本藥物,不同的商品,價格自然不壹樣,但療效的差別也許不大。由於眾所周知的“以藥養醫”機制,醫療機構傾向於開貴藥、多開藥,這樣導致相當壹部分患者不僅用藥過多,而且使用了過多價格昂貴、但療效不壹定很高的藥物。由此導致了大家所說的“藥價虛高”。
2009年8月,我國啟動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設衛生部等9部門於2009年8月18日發布《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設工作。實施意見指出,制定和發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按照防治必須、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的原則,結合中國用藥特點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的要求,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中國基本藥物品種劑型和數量,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行動態調整管理,原則上每三年調整壹次。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並統壹配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藥物全國零售指導價格,在保持生產企業合理盈利的基礎上壓縮不合理營銷費用。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原則上按藥品通用名稱制定公布,不分具體生產地、企業。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縣市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零差利銷售。各地要按國家規定落實相關政府補助政策,確立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其它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並達到壹定的使用比例,患者憑處方可以到零售藥店購買藥物,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藥品保障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實施意見明確了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進的時間表。
2009年每個省(區、市)在30%的政府辦城市社區服務機構和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包括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統壹配送、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並實現零差利銷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實施規範的、覆蓋城鄉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版)18日正式公布,包括化學藥品、中成藥***307個藥物品種。衛生部就此公布了第69號“衛生部令”,明確這些基本藥物目錄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版)***分為四部分:第壹部分是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第二部分是中成藥,第三部分是中藥飲片(頒布國家標準的中藥飲片為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最後壹部分是有關說明。衛生部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這些具體內容。目錄中的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據臨床藥理學分類,***205個品種;中成藥主要依據功能分類,***102個品種;中藥飲片不列具體品種,用文字表述。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是醫療機構配備使用藥品的依據。主要包括兩部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和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部分。這次公布的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其他部分是目錄基層部分的擴展,將配合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盡快制定出臺。據介紹,我國專門成立了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這壹委員會由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