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壹)飛行員 1.學生駕駛員執照 第61.103條 資格要求 局可以向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頒發學生駕駛員執照: (a) 年滿16周歲,但僅申請操縱滑翔機或自由氣球的申請人應當年滿14周歲; (b)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c) 能夠正確讀、聽、說、寫中文,沒有口音或口吃,不會影響沒有口音或口吃的雙向無線電通話。(c) 能正確讀、說、寫中文,無口音或口吃,不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如果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某些要求,局方應在申請人的執照上註明必要的操作限制;以及 (d) 持有局方頒發的現行有效的二級或壹級體檢證書。2.私用駕駛員執照 第61.123條 資格要求 局可向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頒發私用駕駛員執照(a) 年滿17周歲,但僅申請滑翔機或自由氣球類者,應年滿16周歲; (b)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c) 能正確讀、聽、說、寫中文,無任何口音或口吃,不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如果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某些要求,局方應在其執照上註明必要的運行限制;(d)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學歷;(e)持有局方頒發的現行有效的二級或壹級體檢合格證;(f)完成了本規則第61條第125款要求的相應航空器等級的航空知識培訓,並已接受過培訓。125條規定的相應航空器級別的航空知識培訓,並有授權教員提供培訓或在其飛行中對其自學情況進行評估; (g) 是局方成員(g) 已通過本規則第 61.125 條所要求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 (h) 已完成本規則第 61.127 條所要求的適當飛機等級的飛行技能訓練,並有提供訓練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簿上簽字,證明申請人可以參加所要求的理論考試(i) 已完成本規則第61.127條規定的適當飛機等級的飛行技能訓練,並有提供訓練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簿上簽字,證明申請人已準備好參加規定的實踐考試; (ii) 在申請實踐考試之前,已滿足本章適用於申請人申請的飛機等級的飛行經歷要求; (iii) 已完成本規則第61.127條規定的適當飛機等級的飛行技能訓練,並有提供訓練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簿上簽字,證明申請人已準備好參加規定的實踐考試; (iv) 已完成本規則第61.127條規定的適當飛機等級的飛行技能訓練,並有提供訓練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簿上簽字,證明申請人已準備好參加規定的實踐考試。3.商用駕駛員執照 第61.153條 資格要求 局方可向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頒發商用駕駛員執照(a) 年滿18周歲; (b)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c) 能正確讀、聽、說、寫中文,無口音和口吃,不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d) 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學歷; (e) 持有局方簽發的有效的I類體檢合格證; (f) 完成本規則第61.155條規定的相應航空器級別的航空知識培訓,並由提供培訓或對其自學進行評估的授權教員在培訓合格證上簽字; (g) 通過本規則第61.155條規定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 (h) 通過本規則第61.155條規定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 (i) 通過本規則第61.155條規定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h) 已完成本規則第 61.157 條所要求的適當飛機等級的飛行技能訓練,並由提供訓練的授 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簿上簽字,證明申請人可以參加所要求的理論考試; (i) 已通過實踐考試(j) 完成了本規則第 61.155 條所要求的相應飛機等級的飛行技能訓練,並有提供訓練或評估其自學的授權教員在飛行經歷記錄簿上簽字,證明申請人可以參加規定的實踐考試; (k) 通過了本規則第 61.157 條所要求的飛行技能實踐考試。(k) 至少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私用駕駛員執照或符合本規則第61.91條的要求; (l) 符合本規則相應條款對所申請航空器類別和等級的要求。(l) 符合本規則相應章節對所申請的航空器類別和等級評定的要求。4.航空運輸駕駛員執照 第61.183條 資格要求 局方可以向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航空運輸駕駛員執照: (a)年滿21周歲; (b)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c)能夠正確讀、聽、說、寫中文,沒有口音或口吃,不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d) 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學歷; (e) 持有局方頒發的有效的壹級體檢合格證; (f) 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證;(g) 在申請實踐考試之前,滿足本章中適用於申請人所申請的航空器級別的飛行經歷要求(g) 在申請實踐考試之前,滿足本章中適用於所申請航空器級別和級別等級的飛行經驗要求; (h) 通過本規則第61.185條要求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 (i) 通過本規則第61.187條要求的飛行技能實踐考試;以及 (j) 滿足本規則中適用於所申請航空器級別和級別等級的適當章節的要求。 程序:1.駕駛員執照 CCAR-61 第61.31部 執照、等級和許可證的申請和批準 (a) 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指定管轄的民航地區管理局(CAARA)提交執照、等級或許可證的書面申請,並按規定支付相應的費用。(1)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i)身份證明;(ii)學歷證明;(iii)理論考試合格證明;(iv)體檢合格證明;(v)執照原件(如需要);(vi)飛行經歷記錄本(如需要);(vii)實踐考試合格證明(如需要);(viii)按照本規則第61.91條規定具有軍用航空器執照、等級或者許可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費用。本規則第61.91條規定,具有軍用航空器駕駛經歷的人員,還應當提交具有航空經歷記錄的軍事技術檔案資料證明。(二)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和發證 (壹)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通知申請人的,視為自收到之日起接受申請。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其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ii) 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申請材料的審查。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本規則的相應規定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後,申請人應當及時回答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的問題。因申請人不能及時回答問題造成的延誤,不得計入上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iii) 民航地區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本規則相應規定的,應當簽發私用駕駛員、商用駕駛員、航線運輸駕駛員臨時執照、臨時飛行教員執照、臨時地面教員執照、除CCAR-121運行以外的第二類或者第三類儀表運行許可或者學生駕駛員執照;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所列條件的,有權拒絕簽發臨時駕駛員執照或者臨時飛行教員執照。該局有權拒絕簽發所申請的執照或運行許可,並以不批準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在作出上述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iv) 如果已向申請人簽發了臨時執照,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將所有審查資料的副本連同臨時執照副本提交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進行最終審查。民航總局在收到申請人的臨時執照副本和民航總局提交的所有資料後,將在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查並做出最終決定。如未發現問題,將向申請人頒發無具體有效期限的許可證;如發現不符合本細則要求,不具備頒發許可證條件,將出具不予批準通知書,通知民航局和申請人,說明不予頒發許可證的理由,臨時許可證同時失效。在作出上述決定前,民航總局應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b) 局方批準後,申請人可獲得相應的執照或等級。局方應在申請人的執照上簽註批準的航空器類別、級別、類型或其他等級。(c) 如果由於飛行訓練或實踐考試中使用的航空器的特性,申請人不能完成規定的駕駛動作,因此不能完全滿足本規則規定的飛行技能要求,但滿足所申請執照或等級的所有其他要求,局方可以頒發背書有適當限制的執照或等級。(d) 持有有特殊限制的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人,在行使執照賦予的權利時應受到相應的限制。(e) 初次簽發II類儀表運行執照時,只能批準決斷高度(DH)不小於45米(150英尺)和跑道視程(RVR)不小於500米(1600英尺)的II類運行。只有當持有人證明在過去六個月內,已在實際或模擬儀表條件下,完成了三次決定高度(DH)為45米(150英尺)的第二類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方可撤銷該限制。(f) 如果執照被吊銷,在吊銷期間不得根據本規則申請任何執照、等級或許可證。(g) 如執照被吊銷,自吊銷之日起壹年內不得根據本規則申請任何執照、等級或許可證。接受時限: 飛行員執照:5天內接受或不接受通知;地區管理局20天內接受臨時執照;民航總局20天內接受永久執照 其他說明:費用:收費依據見2004年1月16日發改價格[2004]90號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發布民航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其中理論考試每人每次100元;實踐考試每人每次500元;辦理臨時執照每人每次5元,辦理永久執照每人每次10元。
上一篇:施華洛世奇吊墜清潔下一篇:河北雞澤縣天下紅辣椒有限公司的雞澤辣椒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