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1日發布的新聞稿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可以就債權請求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支付存款本息的權利;
(二)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的本息主張權;
(三)因投資關系產生的出資請求權;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提前約定延長、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者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釋訴訟時效問題,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當事人在壹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據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失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請求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履行期限,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權人第壹次主張權利時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撤銷權人請求撤銷合同的,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壹年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以合同解除權為由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的,請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自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和另壹方當事人知道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