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1月,征求意見稿)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部關於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意見的通知》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法規和政策,以規範醫藥市場交易價格行為,維護患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醫藥流通行業結構調整。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通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向患者銷售出廠(進口)的政府定價範圍內藥品的價格管理。
第三條藥品流通中的價格管理,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對藥品批發與醫療機構銷售的差價率(金額)進行控制的價格管理行為。
批發環節是指藥品從出廠(進口)到醫療機構采購的過程。
醫療機構銷售環節是指從醫療機構購買藥品到銷售給患者的過程。
第四條藥品出廠(口岸)價格由經營者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確定。
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藥品價格信息平臺報送上壹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廠(口岸)價格。
平均出廠價(港口價)是指根據藥品年銷售收入和年銷售數量計算的出廠價(港口價)。
第五條出廠價格由藥品生產企業提交,口岸價格可由生產企業授權的境內經營企業或境外生產企業提交。
第六條報送藥品出廠(口岸)價格時,應同時上傳以下信息:
(a)藥品說明書的掃描件和藥品最小零售包裝的外觀照片;
(2)生產企業銷售給經銷企業的完稅憑證掃描件不少於3份(PDF格式)。完稅憑證可以是完稅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每張完稅憑證開具間隔不少於2個月;
(三)價格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通過藥品價格信息平臺查詢、調查相關企業藥品出廠(口岸)價格,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藥品流通環節價格行為。
第八條藥品批發實際差價按照“低差價率、高差價率”的方法控制。藥品批發的差率(金額)控制標準見附件壹。
第九條逐步取消醫療機構銷售藥品。根據規定,尚未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醫療機構,可以在不超過醫療機構規定銷售毛利(金額)的情況下,按照實際進價銷售藥品。醫療機構銷貨單(金額)控制標準見附件二。
醫療機構銷售不同品牌的同壹藥品時,增加的差價不得超過按照統壹最高零售價格計算的最高加價幅度。
第十條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核並公布醫療機構中標(入圍)藥品零售價格。對未按規定報送出廠(口岸)價格的生產企業,以及批發價差超過規定標準的藥品,不得公布其醫療機構零售價格,並通知當地藥品招標采購機構。
第十壹條政府定價範圍內的* * *產品(含* * * *產品管理的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按國家指令性計劃生產並由國家統壹采購的避孕藥具、免疫規劃疫苗、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飲片、醫療機構批發環節和銷售環節的差價率(金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在不超過政府規定價格的前提下,不得實施本辦法規定的醫療機構批發環節和銷售環節的差價率(金額)控制。
第十三條下列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壹)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者銷售藥品超出規定的保證金(金額)的;
(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壹:
藥品批發實際差價率(金額)控制標準
序列號
出廠價(港口價)
差價率(金額)
1
10元以下
百分之三十
2
10元-40元
20%+1元
三
40元-200元
15%+3元
四
200元-800元
10%+18元
五
800元-2000元
8%+34元
六
2000多元
194元
註:1,註射劑價格按最小計量單位計算,其他劑型價格按最小零售包裝計算。
2、根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必須冷鏈儲存運輸的藥品,批發環節對應的各價格區間差價率可提高2個百分點,總提高金額不超過10元。
附件二:
藥品醫療機構銷售環節實際差價率(金額)控制標準
序列號
醫療機構采購價格
差價率(金額)
1
10元以下
25%
2
10元-40元
15%+1元
三
40元-200元
10%+3元
四
200元-800元
8%+5元
五
800元以上
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