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為加強對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質量管理部負責醫療器械召回的管理,其他相關部門協助質量管理部完成相關工作。3、醫療器械召回,是指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其已上市銷售的存在缺陷的某壹類別、型號或者批次的產品,采取警示、檢查、修理、重新標簽、修改並完善說明書、軟件升級、替換、收回、銷毀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為。4、本公司應當協助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劃的要求及時傳達、反饋醫療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以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醫療器械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遵循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科學監管、社會***治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壹類是風險程度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第三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評價醫療器械風險程度,應當考慮醫療器械的預期目的、結構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