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故事的原委,華為員工易某為了購物卡和籃球鞋選擇了以華為電纜類編碼材料的采購價格發往深圳金信諾高科技有限公司,並在深圳金信諾高科技有限公司的網站上購買了華為電纜類編碼材料。而他之所以能夠獲取招標信息,就是因為他利用竊聽器繞過了系統監控獲取了數據。此外,易某犯罪所得***計人民幣23437.6元。
從以上來看,易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是要被判處刑罰的。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罪名是逃不掉的,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多次將華為的內部資料銷售,給華為造成了較大損失,對此罪行是供認不諱的。即使後續華為出具了諒解書,但改判後依然跑不了。所以其二審將維持原判,駁回再次提出的免於處罰上訴。根據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我個人認為這個處罰還是比較輕的!
在我看來,易某除了上訴之外,還犯有受賄罪,他通過竊取信息,為金信諾公司謀取利益。在此期間,他壹直收受金信諾公司給予的購物卡等好處,屬於受賄範圍。但與其他受賄金額相比,易某的受賄金額較少,因此華為公司將通過出具諒解書的方式為其提供幫助!
易某的行為明眼人壹看就知道完全是自掘墳墓。好景不長,為了購物卡和看球鞋就幹起了違法的事情,把自己的後半生都賠上了。反正以後華為也回不去了,而且還有案底,其他公司不接受,很難再就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