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公證處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的認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成立條件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兩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需的資金。
設立公證機構,由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批準,並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經營範圍
公證處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報表、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設立股份制企業、有價證券轉讓、拒付票據、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商品房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種社會活動、證據保全、繼承、收養、遺囑和贈與。
2、辦理各種法律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存款證明、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結婚證、離婚證等。
3.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進行公證。包括:事故、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章真實,付費副本、節本、譯文、影印件與原件壹致的公證事務。
5.債權文書被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意見,代表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為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程序規則
公證程序規則(摘要)
壹是公證處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獨立辦理的公證事務。
2.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三、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交並提供相關材料,如涉及公證處的業務範圍,公證處應予受理。
四、公證承辦人員通過詢問當事人、調取書證等方法核實、審查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應起草審批報告,送領導審批。
五、公證處應及時辦理各種公證,從當事人提供完整材料之日起十天內(不含寄送復印件),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公證書由當事人到公證處領取。
六、公證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公證不服,對公證書的撤銷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法定公證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證處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