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藥的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和含量;
(二)農藥登記證號、產品質量標準號和農藥生產許可證號;
(三)農藥類別及其色帶、產品性能、毒性和標識;
(四)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劑量、技術要求和註意事項;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儲存和運輸方法;
(七)生產日期、產品批號、保質期和凈含量;
(八)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9)可追溯的電子信息代碼;
(10)影像地圖;
(十壹)農業部要求的其他內容。第九條除第八條規定的內容外,下列農藥標簽還應當符合相應要求:
(壹)原藥(母藥)產品應標明“本品為加工農藥制劑的原料,不得用於農作物或其他場所。”使用技術和方法沒有標註。但是,經註冊批準並允許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標明“限制使用”字樣,並註明使用的特殊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於食用農產品的農藥,應當標註安全間隔期,但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四)殺鼠劑產品應當標明規定的殺鼠劑圖形;
(五)直接使用的衛生殺蟲劑不能標註特征顏色標誌的;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裝的農藥標簽還應當標明受托方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受托方的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加工和分裝日期;
(七)向中國出口的農藥無需標註農藥生產許可證號,但應標註其境外生產地,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辦事處或代理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第十條農藥標簽太小不能標明全部規定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明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劑型、農藥登記證號、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並附上說明。說明書應標明所有規定的內容。
註冊使用範圍過大,無法在標簽中全部標註的,可以根據需要在標簽中標註部分使用範圍,但應當附說明書,標註全部使用範圍。第十壹條農藥名稱應當與農藥登記證壹致。第十二條聯系方式包括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農藥登記證持有人、企業、事業單位的住所和生產地。第十三條生產日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年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分別用兩位數字表示。如果產品批號包含生產日期,可以與生產日期合並。第十四條質量保證期應當規定正常情況下的質量保證期,質量保證期也可以用生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第十五條凈含量應當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表示。特殊農藥產品可以根據其特性用適當的方式表示。第十六條產品性能主要包括產品的基本性能、主要功能和功能特點。農藥產品性能的描述應當與農藥登記批準的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相壹致。第十七條使用範圍主要包括適用作物或場所和防治對象。
使用方法指的是應用模式。
用量以每畝所用產品的用量或稀釋倍數表示。種子處理劑的用量以每100 kg種子的產品用量表示。對於特殊用途農藥,劑量的表述應與農藥註冊審批的內容壹致。第十八條使用技術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條件、施用期、次數、最大使用次數、對當前作物和後茬作物的影響及預防措施,以及只能在後茬作物種植的作物或不能在後茬作物種植的作物、間隔時間等。
限制使用農藥的,施藥後應當在標簽上設置警示標誌,並規定允許進入的人畜間隔時間。
農作物在每個生產周期的安全間隔期和最大使用次數的標註應當符合農業生產和農藥的實際使用情況。下列農藥標簽可以不標明安全間隔期:
(壹)用於非食用作物的農藥;
(二)拌種、包衣、浸種等用於種子處理的農藥;
(3)非耕地(牧場除外)使用的農藥;
(4)用作出苗前土壤處理劑的農藥;
(五)僅在作物苗期使用壹次的農藥;
(六)非綜合噴灑使用的殺鼠劑;
(7)衛生殺蟲劑;
(8)其他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