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的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以及國內外政府性貸款、贈款。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確定的方式和規範的程序獲取商品、公***工程(基本建設工程按《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施行)和服務的行為。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和維護公***利益的原則。第五條 省財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擬定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二)編制省級政府采購目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
(三)審查進入省級政府采購市場招標中介機構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和供應商的條件;
(四)收集、發布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
(五)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六)處理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七)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第六條 本省實行政府采購目錄分級審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編制的年度政府采購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同時公布上壹年度政府采購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編制政府采購目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逐步擴大政府采購內容和範圍。第七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政府采購目錄編制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按政府采購程序組織或委托辦理采購活動,參加評標,與中標供應商訂立合同,負責貨物驗收。第二章 政府采購方式第八條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壹來源等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采購方式,具體適用條件和程序由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第九條 招標采購可以由采購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招標中介機構代理采購。
采購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按照招標投標程序自行組織采購。第十條 納入省級政府采購目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實行招標采購:
(壹)單項或批量在10萬元以上的物品;
(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修繕工程;
(三)合同價值在100萬元以上政府投資的公***工程中所需的適宜招標采購的設備;
(四)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定點服務采購。
市、縣招標采購的金額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高於省級政府采購目錄規定的金額標準。第十壹條 中央財政下達政府采購目錄範圍內的專項撥款和政府性貸款,除特殊規定外,壹般由省統壹組織采購。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實行招標采購:
(壹)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的采購;
(三)只有唯壹的供應商;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國際招標采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采購,貸款方或贈款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章 政府采購程序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程序主要包括編制和批準政府采購預算,確定和執行采購方式,訂立和履行采購合同,驗收和資金支付。第十五條 采購人需要采購的,根據政府采購目錄、采購計劃和采購預算就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技術要求和交付使用時間等內容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自收到采購申請15日內作出答復。第十六條 政府公開招標采購應依照公告、招標、投標、開標、評標、決標、訂立合同、交付、驗收、結算、監督檢查等主要程序進行。具體招投標規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內容應當包括采購商品、工程或者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面積、規格、質量、性能、標準、價格(酬金)等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政府采購合同自訂立之日起7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