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在外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特殊病種醫療費用,可憑發票和相關資料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各統籌地區應將下列特殊病種全部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特殊病種包括
1、惡性腫瘤(放療、化療、康復治療);
2、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
3、肝、腎、心臟瓣膜、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
4、高血壓病Ⅲ期(伴有心、腦、腎、眼並發癥之壹);
5、糖尿病(心、腦、腎、眼並發癥之壹);
6、糖尿
6、冠心病;
7、腦血管意外(包括腦梗塞、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康復治療後遺癥;
8、血友病;
9、精神分裂癥;
10、肺結核;
11、系統性紅斑狼瘡(伴有心、肺、腎、腦、血液系統並發癥之壹);
12、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13、肝硬化(失代償期);
14、苯丙酮尿癥(PKU 僅限於 0-14 歲);
15、帕金森病;
16、肺心病(右心衰);
17、風濕性心臟病(心功能 III 級);
18、哮喘或喘息性支氣管炎;
19、類風濕性關節炎;
20、慢性活動性肝炎;
21、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22、多發性硬化癥;
23、重癥肌無力;
24、肝腫大;
25、多發性骨髓瘤;
26、系統性硬化癥;
27、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
28、垂體瘤;
29、克羅恩病;
30、癲癇;
31、慢性心力衰竭;
32、阿爾茨海默病(老年癡呆癥);
33、全身性銀屑病;
34、慢性丙型肝炎;
35、腦癱兒童康復(1-7 歲);
36、肺動脈高壓;
37、地中海貧血;
3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9、晚期惡性腫瘤(家庭病床);
40、植物人(家庭病床);
41、晚期血吸蟲病;
42、肺塵埃沈著病;
43、普魯迪-威利綜合征(胖威利綜合征)。各統籌地區未納入上述範圍但已享受待遇的特殊疾病患者,可繼續按原待遇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