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1995 117年10月頒布的《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在各類臨時性廣告活動或者含有贈品的廣告中,不得將酒類產品作為獎品或者贈品。”違反者將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並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酒類廣告管理辦法
(10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發布)
第壹條為加強酒類廣告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廣告,是指含有酒類商品名稱、商標、包裝和白酒企業名稱的廣告。
第三條發布酒類廣告應當符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酒類廣告,應當具備或者提供下列真實、合法、有效的文件:
(壹)營業執照等生產經營資質文件;
(二)國家規定或者認可的省級以上食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葡萄酒符合質量標準的檢驗證書;
(三)發布境外生產的酒類商品廣告,應當有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批準簽發的衛生證書;
(四)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文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上述證件發布廣告。
第五條廣告經營者不得經營內容虛假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酒類廣告,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六條酒類廣告應當符合衛生許可事項,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醫療功能的酒類商品廣告,按照《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進行管理。
第七條酒類廣告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壹)鼓勵、提倡、引誘飲酒或者提倡過量飲酒的;
(二)飲酒的行為;
(3)未成年人形象;
(四)駕駛車、船、飛機等有潛在危險活動的表現;
(五)“消除緊張焦慮”“增加體力”等不科學的表述或者暗示;
(6)將個人、商業、社會、體育、性生活或其他成功歸因於明示或暗示的飲酒;
(七)對酒類商品的各種評價、評比、名牌評價、推薦等評價結果;
(八)其他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不科學、不真實的內容。
第八條在各類臨時性廣告活動中,以及含有贈品、酒類商品的廣告中,不得出現獎品或贈品。
第九條大眾傳播媒介發布酒類廣告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電視:特殊時段(19: 00-21: 00)每檔節目每日發布酒類廣告不超過2條,平時不超過10條;
(二)播出:每期節目每小時不得超過兩則酒類廣告;
(三)報紙、期刊:每期刊登酒類廣告不得超過2條,不得刊登在報紙首頁和期刊封面。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依照《廣告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6月1996 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