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註冊管理是如下:
第壹條為規範藥品註冊行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和國疫苗管理法》(以下簡稱《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藥品上市為目的,從事藥品研制、註冊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藥品註冊是指藥品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關要求提出藥物臨床試驗、藥品上市許可、再註冊等申請以及補充申請。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基於法律法規和現有科學認知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等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活動。申請人取得藥品註冊證書後,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第四條藥品註冊按照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進行分類註冊管理。
中藥註冊按照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同名同方藥等進行分類。化學藥註冊按照化學藥創新藥、化學藥改良型新藥、仿制藥等進行分類。生物制品註冊按照生物制品創新藥、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藥、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類似藥)等進行分類。
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藥品的細化分類和相應的申報資料要求,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註冊藥品的產品特性、創新程度和審評管理需要組織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境外生產藥品的註冊申請,按照藥品的細化分類和相應的申報資料要求執行。第五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註冊管理工作。
負責建立藥品註冊管理工作體系和制度,制定藥品註冊管理規範,依法組織藥品註冊審評審批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品審評中心)負責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補充申請和境外生產藥品再註冊申請等的審評。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國家藥典委員會(以下簡稱藥典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藥品核查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價中心(以下簡稱藥品評價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等藥品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註冊管理所需的藥品註冊檢驗、通用名稱核準、核查、監測與評價、制證送達以及相應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等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