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公認的商業規範。對虛假宣傳的處罰: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款是指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廣告主、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
法律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未邀請要約,但出賣人對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的,由出賣人對商品房買賣負責。但如果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承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