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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是指故意生產、銷售或提供假藥,以及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壹)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構成要件

(壹)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壹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壹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壹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壹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並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三)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壹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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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該罪行的處罰分為三個等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處以罰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處以罰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可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

此外,如果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將受到更嚴厲的處罰。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如果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也將依照上述規定受到處罰。

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應當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如果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延誤診治,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量刑時,壹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同犯罪的,對各***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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