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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工傷賠償標準有哪些?

(壹)醫療費用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制定。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約定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核實工傷職工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的使用情況,及時足額結算。4.受害人獲得工傷醫療費用補償有壹個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的工傷待遇應在簽訂的協議中約定。(壹)職工工傷治療應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符合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用補償。(二)康復費用補償時,當事人尚未痊愈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診斷證明或者鑒定結論必然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補償。經治療後損傷痕跡已固定,但遺留功能障礙,當事人確需再次治療的,或者損傷後尚未進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所需的康復治療費、適當的整容費等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後續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的賠償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受害人應在綜合醫院接受傷病治療。如果受害人因傷病治療沒有必要而選擇到康復類醫院治療,醫療費的賠償應按照普通醫院治療同類傷病的收費標準計算。2.受害人在綜合醫院治療後,經治療醫院同意轉入康復類醫院繼續治療,確因治療傷病需要的,醫療費用補償按照國家規定的康復類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穩定,但仍需繼續康復、對癥治療等的,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在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或門診部治療。(iii) 膳食補助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的,對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給予補償。原則上,夥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限為住院期間,即夥食補助費應根據受害人住院的時間、天數,乘以當地國家機關的壹般 夥食補助費標準,即可得出具體的夥食補助費。(d) 交通、食宿費用 1.看病的交通費。醫生為受害人看病時,如果看病的交通費已經包含在醫療費中,那麽受害人可以從醫療費中得到補償,不需要再包含交通費。2. 受害人或其陪同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如果使用私家車作為治療或轉院的交通工具,應賠償受害人正常和實際發生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3.交通費的計算標準。實踐中,壹般認為交通費的給付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準。但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掌握。1、乘坐交通工具以普通公**** 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2、乘坐火車,應當以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況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應當允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但受害人應當說明合理性。3.在緊急情況下,也應允許受害人乘坐飛機,受害人應說明乘坐飛機的合理性。(五)護理費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6) 停工留薪期工資 (1) 職工發生工傷前 12 個月在本單位工作的,停發其發生工傷前 12 個月的月平均工 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加班加點工資。工傷發生前 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加班工資)按工傷發生前實際支付月平均工資計算。3.發生工傷後壹個月以內的,原工資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尚未約定或者無法確定原工資數額的,按照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原工資數額未約定或者無法確定的,按照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七)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八)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應當補足差額。2、職工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 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九)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職工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實際發放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十)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中: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 10 年以上(含 10 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降低1年降低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1 年的,按全額的 10%支付。(xi)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月傷殘津貼為基數,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按15年計算;已領取傷殘津貼的,扣除已領取月數,但扣除後的計發年限不得少於5年。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中七級為15個月,八級為12個月,九級為9個月,十級為6個月。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 10 年以上(含 10 年)的,全額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10 年的,全額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 9 年以上(含 9 年)的,全額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10 年(含 9 年)的,按 90%計發,以此類推,每滿 1 年減發 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1 年的,支付全額的 10%。工傷賠償,涉及到醫療費、護理費等相關治療費用的賠償,是由保險基金會賠償,還是由用人單位賠償,在員工發生工傷期間,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待遇不會改變,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如果治療時間超過十二個月,則不能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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