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壹)死亡的;
(二)申請註銷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病、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運動的神經系統疾病和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發現吸毒、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壹年以上未換證的;
(八)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在壹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僅能駕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僅能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十)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駕駛證被依法撤銷的。
有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十項情形之壹,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第壹款第七項情形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未逾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第八種情形第壹款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未滿壹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還有第二項至第八項中的第壹款,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記錄未處理完畢的,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