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土地承包權的確立 第六條 農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發包時,下列人員享有土地承包權:
(壹)原戶口未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二)因結婚、離婚等原因,農村居民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及其子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子女,以及因合法收養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3)符合國家移民政策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4)戶口遷出的現役義務兵、初級士官、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符合(壹)、(二)、(三)項條件的服刑人員;
< p>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軍隊退役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p>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權利人。第七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在發包方發包土地時,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的,應當向發包方提交經家庭中每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簽字確認的書面聲明。沒有書面聲明,或者雖有書面聲明但沒有全部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簽字確認的,不視為放棄土地承包權。第八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有承包權的新增人口,可以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下列土地,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為本輪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壹)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留的機動地;
(二)依法以復墾方式增加的;
(三)發包方依法自願交出的;
(四)發包方依法收回的。
新增人口承包土地的數量,應當根據土地的來源,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第九條機動地在家庭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人口後有剩余部分承包權的,應當實行公開招標形式發包,承包期不得超過5年。第十條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應當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權的群眾,再實行家庭承包或股份合作經營。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發包方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對承包方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發包方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案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承包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承包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用途、承包方式、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基價、承包期限、起止時間、承包費支付方式、違約責任以及其他應當註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