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
(壹)綠色關稅和市場準入
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對壹些汙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其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例如: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規定,所有在美國出售的魚類都須來自經美方證明未受汙染的水域。
(二)綠色技術標準
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於技術壟斷地位。它們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於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歐盟啟動的ISO14000環境管理系統,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準備到制造、銷售、作用以及最後處理階段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ISO14000系列標準提供了以預防為主,減少和消除環境汙染的管理辦法,是解決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為世界各國在統壹的環境管理標準下平等競爭提供了條件,但同時也為發達國家設置環境壁壘提供了依據。
(三)綠色環境標誌
環境標誌也稱綠色標誌、生態標誌。它由政府管理部門或民間團體按照嚴格的程序和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附印於產品及包裝上,以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到生產、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個過程均符合生態和環境保護要求。綠色標誌產生的時間不長,但發展十分迅速,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只有得到“綠色環境標誌”才能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因而綠色標誌又有“綠色通行證”之稱。從1978年德國率先推出“藍色天使”計劃以來,許多發達國家紛紛效仿,如:北歐四國的“白天鵝制度”、歐洲聯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環境選擇制度”、日本的“生態標誌制度”等。環境標誌制度對環境保護的獨特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其也為構成貿易壁壘提供了可能。
(四)綠色包裝制度
綠色包裝是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後易於回收再用或再生,易於自然分解,又不汙染環境的包裝。它在發達國家廣泛流行。目前,世界各國在環保包裝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立法形式規定、啤酒、軟性飲料和礦泉水壹律使用可循環使用的容器;制定強制包裝再循環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廢棄物處理法”等;稅收優惠或處罰,即對使用可再循環包裝材料的廠商征收較高的稅賦,以鼓勵使用可回收再生的材料。
(五)綠色衛生檢疫制度
基於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免受汙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劑等的影響,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誌。由於各國環境與技術標準的指標水平和檢測方法不同,以及對檢驗指標設計的任意性,而使環境和技術標準可能成為綠色貿易壁壘。1986年,素以“陶瓷王國”著稱的我國,在美國陶瓷市場的占有份額僅及日本同期同類產品的1/10,致使我國輸美產品大幅下跌的主要原因是:美國認為我國產品中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鉛含量嚴重超標。
(六)綠色補貼
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還將嚴重汙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卻因此而提高。更為嚴重的是,發展中國家絕大部分企業本身無力承擔治理環境汙染的費用,政府有時只能為此給予壹定的環境補貼。發達國家又以這種“補貼”違反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為由,限制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進口。
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由於世界經濟的不平衡,發達國家對環保的標準和認識往往超過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運用綠色保護來實施其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限制和歧視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世界市場之外。我國處在發展階段,綠色保護對我國產品出口已經產生很大的影響。主要有:
(壹)對產品出口市場範圍的影響
1995年我國主要的外貿出口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東盟、臺灣省、韓國等,對它們的出口份額約占我國外貿出口總額的4/5。這表明我國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多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與環境委員會的成員,環保行動起步早,成效大,公眾環保意識強,環保技術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從環保立法進入了環保執法階段。如果這些國家和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極力要求將貿易與環境兩者緊密掛鉤,並制定對發展中國家過於苛刻的統壹環境標準,這將使得我國產品出口市場範圍面臨縮小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