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理等(壹般行政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發條理(特別行政法)。
3.民法:《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4.商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
5.經濟法: (1)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 (2)財政、金融和稅收方面的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 (3)有關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預算法、統計法、會計法、計量法。 (4)有關市場主體、市場秩序的法律:。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1)屬於自然資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 (2)屬於環境保護方面的: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8.刑法:刑法。
9.訴訟法: (1)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2)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仲裁法、監獄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