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資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註射毒品的;
(4)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根據《中華人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毒品的範圍和毒品數量的計算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數量的計算以查證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或非法持有的毒品數量為依據,不按純度換算。
根據《中華人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規定: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應當予以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2)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再次種植的;
(3)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