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貯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均屬危險品,應隔開貯存於危險品庫中,危險品庫實行雙人雙鎖專人管理,配備可靠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標誌牌。
3、領用易燃、易爆、劇毒試劑,采取限量領用制度(按實際用量),隨用隨領,並要認真填寫領用記錄。對配成液體的劇毒品,壹次未使用完的,要與壹般試劑分開,放入專櫃並加鎖,由兩人負責保管。
4、實驗室內不得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藥品(包括廢液),如汽油、酒精、乙醚、苯類、丙酮及其他易燃有機溶劑等。少量易燃、易爆試劑應放在遠理熱源的地方或帶鎖的冰箱內。
5、藥品應分類擺放。易揮發試劑應貯放在通風良好或備有通風設備的房間內。
易燃易爆藥品應貯存於鐵皮箱或砂箱中。劇毒試劑如汞鹽等應貯存於保險櫃中,並有專人保管。
6、易燃藥品應與氧、氯、氧化劑等分貯,嚴禁煙火及曝曬,低溫保存,最高
不超過30℃。易燃液體則應密塞後於底層放置,註意通風。
7、易燃易爆劇毒藥品嚴格按有關規定限量貯存。小量
(小於100克)可在鐵櫃內存放;100-500克應貯於防爆保險櫃中;500- 100O克則需貯於防爆室中。貯存量不宜超過100O克。按先進先出的原則使用,避免長期存放。
8、遇水燃燒的藥品貯存時應避開水源,註意防水、防潮,並不得酸及氧化劑、含水物等***貯。
9、氧化劑貯存時,應將無機氧化劑與有機氧化劑分別保存,不應與亞硝酸鹽、次氯酸鹽、亞氯酸鹽混貯。
10、搬動藥品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摔、滾、翻、擲、拋、拖拽、磨擦或撞擊,以防引起爆炸或燃燒。
11、實驗室內不得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藥品(包括廢液),如汽油、酒精、乙醚、苯類、丙酮及其他易燃有機溶劑等。少量易燃、易爆試劑應放在遠理熱源的地方或帶鎖的冰箱內。
12、領用藥品嚴格執行“五雙”管理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領料、雙鎖、雙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