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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報關代理的報關程序

報關工作的全部程序分為申報、審價、查驗、放行三個階段。 (壹)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口時,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同時提供批準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向海關申報。報關的主要單證有以下幾種:

進口貨物報關單。壹般填寫壹式二份(有的海關要求報關單份數為三份)。報關單填報項目要準確、齊全、字跡清楚,不能用鉛筆;報關單內各欄目,凡海關規定有統計代號的,以及稅則號列及稅率壹項,由報關員用紅筆填寫;每份報關單限填報四項貨物;如發現情況有無或其他情況需變更填報內容的,應主動、及時向海關遞交更改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壹般填寫壹式兩份(有的海關要求三份)。填單要求與進口貨物報關單基本相同。如因填報有誤或需變更填報內容而未主動、及時更改的,出口報關後發生退關情況,報關單位應在三天內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

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商業單據。任何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都必須在向海關遞交以填好的報關單的同時,交驗有關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接受海關審核諸種單證是否壹致,並由海關審核後加蓋印章,作為提取或發運貨物的憑證。隨報關單同時交驗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有:海運進口提貨單;海運出口裝貨單(需報關單位蓋章);陸、空運運單;貨物的發票(其份數比報關單少壹份,需報關單位蓋章等);貨物的裝箱單(其份數與發票相等,需報關單位蓋章)等。需要說明的是如海關認為必要,報關單位還應交驗貿易合同、定貨卡片、產地證明等。另外,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或免驗的貨物,應在向海關申請並已辦妥手續後,隨報關單交驗有關證明文件。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制度,是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壹種行政保護手段。我國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壹樣,也采用這壹制度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實行全面管理。必須向海關交驗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並不固定,而是由國家主管部門隨時調整公布。凡按國家規定應申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報關時都必須交驗由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並經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後始能放行。但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所屬的進出口公司、經國務院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個部位所屬的工貿公司、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進出口商品,視為以取得許可,免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只憑報關單即可向海關申報;只有在經營進出口經營範圍以外的商品時才需要交驗許可證。

檢驗檢疫單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總署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為“先報驗,後報關”。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啟用新的印、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制度對原衛檢局、動植物局、商檢局進行“三檢合壹”,全面推 行“壹次報檢、壹次取樣,壹次檢驗檢疫,壹次衛生除害處理,壹次收費,壹次發證放行”的工作規程和“壹口對外”的國際通用的新的檢驗檢疫模式。而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進出口檢疫的貨物啟用“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並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範圍內的進出口貨物(包括轉關運輸貨物),海關壹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取消原“商檢、動植檢、衛檢”以放行單、證書及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通關的形式。同時, 正式啟用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原來以“三檢”名義對外簽發的證書自2000年4月1日 起壹律停止使用。

同時,從2000年起對外簽訂合同、信用證時都要按新制度辦事。

海關要求報關單位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壹方面是監督法定檢驗商品是否已經接受法定的商檢機構檢驗;另壹方面是取得進出口商品征稅、免稅、減稅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規定,凡列入《種類表》的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均應在報關前向商品檢驗機構報驗。報關時,對進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收。

其他單證:除上述單證外,對國家規定的其他進出口管制貨物,報關單位也必須向海關提交由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特定的進出口貨物批準單證,由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後再予以放行。諸如藥品檢驗,文物出口簽定,金銀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管理,進出口射擊運動、狩獵用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進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屬此列。 (二)進出口貨物海關審價

(壹)海關審價原則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應當遵循客觀、公平、統壹的原則。

(二)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三)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2. 進口貨物的價格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者因素影響;

3. 賣方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買方銷售、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規定提供客觀量化數據資料進行調整;

4. 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是按照規定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四)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調整因素

1.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⑴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⑵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壹體的容器的費用;

⑶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⑷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⑸作為進口貨物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需向賣方或有關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⑹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銷售、處置或者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2. 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⑴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後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或技術援助費用,但是保修費用除外;

⑵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及其他國內稅;

⑷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⑸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同時符合條件的利息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

(五)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方法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 (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2. (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海關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格;

3. (倒扣價格估價方法)海關以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第壹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以下項目。

⑴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第壹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壹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

⑵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⑶進口繳稅及其他國內稅收。

4. (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海關以下列各項的總和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格:

⑴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

⑵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壹般費用(包括直接或間接費用);

⑶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5.(合理估價方法)海關不能根據上述方法估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根據規則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3項和第4項的適用次序。

(六)海關審價的程序

1.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時,或認為買賣雙方的特殊關系影響到成交價格時,制發《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將質疑理由書面告知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2.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在期限內書面提供相關資料或其他證據進行審核。對存在下列情形的,海關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按規定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⑴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進壹步說明的;

⑵海關經審核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書面提供的相關資料、證據後,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準確性時,海關可不接受申報價格。

⑶海關經審核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書面提供的相關資料、證據後,仍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 (三)進出口貨物的查驗

進出口貨物,除海關總署特準查驗的以外,都應接受海關查驗。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報關單證所報內容與實際到貨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偽報等情況,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 海關查驗貨物,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報經海關同意,海關可以派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場所以外查詢。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並支付費用。

海關查驗貨物時,要求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查驗貨物的包裝等工作。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貨物保管人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查驗結束後,由陪同人員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名、確認。

查驗貨物時,由於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貨物損壞的,海關應按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辦法: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壹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各留壹份。雙方***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確定),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後,由海關填發《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個月內憑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將銀行帳號通知海關劃撥,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賠款壹律用人民幣支付。 (四)進出口貨物的放行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經過審核報關單據、查驗實際貨物,並依法辦理了征收貨物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後,在有關單據上簽蓋放行章,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此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才算結束。 另外,進出口貨物因各種原因需海關特殊處理的,可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海關對擔保的範圍和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

進口報關期限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後,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轉關進口貨物除在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外,還須在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進口貨物規定報關期限和征收滯報金是為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及時報關,加速口岸疏運,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產和使用。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隨附的單證:

(壹)合同;

(二)發票;

(三)裝箱清單;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載貨清單(艙單);

(六)海運提單;

(七)代理報關授權委托協議;

(八)進出口許可證件;

(九)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有關單證。海關應當留存進出口許可證件的正本,其余單證可以留存副本或復印件。

為統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報要求,保證報關單數據質量,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在壹般情況下采用“報關單”或“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提法,需要分別說明不同要求時,則分別采用以下用語:

1、報關單錄入憑單:指申報單位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的憑單,用作報關單預錄入的依據(可將現行報關單放大後使用)。

2、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打印,並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3、EDI報關單:指申報單位采用EDI方式向海關申報的電子報文形式的報關單及事後打印、補交備核的書面報關單。

4、報關單證明聯:指海關在核實貨物實際入、出境後按報關單格式提供的證明,用作企業向稅務、外匯管理部門辦結有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進口報關代理註意事項:

進口代理最需要註意的是貨物的所有權問題,貨物所有人在跟進口代理商談妥之後,必須簽訂進口代理協議,明確寫明貨物的所有權,以避免由此產生的糾紛。而進口代理商也要適時維護自己的權益,由於放貨給客戶之後而沒有得到應得利益而產生的糾紛以及法律訴訟案例,已不勝枚舉。

(1)接到客戶全真單據後,應確認貨物的商品編碼,然後查閱海關稅則。確隊進口稅率。確認貨物需要什麽監管條件,如需做各種檢驗,則應在報關前向有關機構報驗。報驗所需單據:報驗申請單、正本箱單發票,合同、進口報關單兩份。

(2)換單時應催促般舶代理部門及時給海關傳艙單,如有問題應與海關艙單室取得聯系,確認艙單是否轉到海關。

(3)當海關要求開箱查驗貨物,應提前與場站取得聯系,調配機力將所查箱子調至海關指定的場站。(事先應現場站確認好調箱費、掏箱費。)

2.若是法檢商品應辦理驗貨手續。

如需商檢,則要在報關前,拿進口商檢申請單(帶公章)和兩份報單辦理登記手續,並在報關單上蓋商檢登記在案章以便通關。驗貨手續在最終目的地辦理。

如需動植檢,也要在報關前拿箱單發票合同報關單去代報驗機構申請報驗,在報關單上蓋放行章以便通關,驗貨手續可在通關後堆場進行。

3.海關通關放行後應去三檢大廳辦理三檢,向大廳內的代理報驗機構提供箱單、發票、合同報關單,由他們代理報驗。報驗後,可在大廳內統壹窗口交費,並在白色提貨單上蓋三檢放行章。

4.商檢手續辦理後,去港池大廳交港雜費。

港雜費用結清後,港方將提貨聯退給提貨人供提貨用。

5.所有提貨手續辦妥後,可通知事先聯系好的堆場提貨。

註意事項。

(1)首先應與港池調度室取得聯系安排計劃。

(2)根據提箱的多少與堆場聯系足夠的車輛盡可能按港方要求時間內提清。以免產生轉棧堆存費用。

(3)提箱過程中應與堆場有關人員***同檢查箱體是否有重大殘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設備交接單上簽殘。

6.重箱由堆場提到場地後,應在免費期內及時掏箱以免產生滯箱。

7.貨物提清後,從場站取回設備交接單證明箱體無殘損,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門取回押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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