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設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經營主體後加括號標註。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糖果類食品制售、自制飲料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的食品和其他類食品銷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並明確標示。對具有熱、冷、生、固、液等情形,難以明確分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最高等級進行分類。
擴展資料: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三)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涉及的其他材料。
駐馬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