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政辦發〔2006〕26號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日 盤錦市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進壹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指導意見》和《盤錦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盤政規〔2000〕5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5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靈活就業: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方式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範圍內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和城鎮特困低保對象不納入此範圍。
第四條:符合參保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到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從業人員登記表;
2?街道、社區或用人單位出具的從業經歷證明;
3?有效居住證明、身份證及復印件;
4?本市二級以上定點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2002年6月30日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提供參保手冊等相關證明;靈活就業人員中的下崗失業人員,參保時需提供個人檔案。
第五條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繳納,或按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8.6%繳納,自主選擇繳費標準後5年內不得變動。按社會平均工資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和門診特定病種醫療待遇;按社會平均工資8.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規定記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支付的醫療待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支付的醫療待遇。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最低實際繳費年限男、女均為5年;2002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年限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
第七條符合國家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可憑退休審批表、醫療保險IC卡、醫療保險手冊,經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認定後,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按我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壹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醫療保險費,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靈活就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得中斷繳費。超過規定繳費時間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除補繳欠繳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欠繳金額的2%加收滯納金,滯納金補繳資金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賬戶,欠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繳費後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斷保超過壹年的,視為棄保。辦理重新參保手續後,從次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斷保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計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九條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失業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繳納醫療保險費,並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本辦法實施之日後發生的,必須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的次月辦理,未按規定時間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按照《盤錦市城鎮職工高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高額補充醫療保險,以解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高額補充醫療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年度繳費同時繳納。
第十壹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可隨著經濟發展和醫療水平的提高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即可辦理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手續,從參保後次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各單列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統籌地區城鎮同類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本辦法第十四條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第十五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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