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必須有明確的住所並與企業安全承諾書上承諾的住所壹致);
四、平面圖:
(壹)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
(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三)設備布局圖(可在車間布局平面圖中標示)
五、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六、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七、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
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兼)職質量檢驗人員檢驗資格和能力證明
八、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壹)房屋、土地產權證明;
(二)租房、租地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土地產權證明;
(三)環保證明(環評報告、排汙許可證或排汙達標鑒定報告等)
(四)取水證明(抽取地下水作為生產原料的企業)
(五)食品安全承諾書
註:新設立企業和遷址、改擴建企業須提供。其他換證企業不要求。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取得營業執照等,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合法主體,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的食品經營許可憑證。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壹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壹個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未獲得食品生產運營批準從業食品生產生產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反規定經營活動的食品,貨值金額不夠壹萬元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下列處罰;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下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