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是指為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農藥、獸藥、添加劑、重金屬、病毒、病菌等有毒有害物質及其殘留和有害生產工藝進行控制的系統化管理和控制過程。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在本市生產、加工、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質量和衛生標準。禁止生產、加工和銷售不符合質量和衛生標準的食品。第五條本市實行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本規定所稱市場準入,是指在本市經營的食品必須經過檢驗、檢測,畜禽、水生動物產品必須經過檢疫並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標準,未經檢驗、檢疫或檢測合格的食品不得進入市場的管理制度。第六條本市實行食品生產經營安全承諾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政府行政部門作出食品安全承諾。第七條本市建立食品生產自檢、行業自律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檢驗檢測監管體系。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檢驗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檢測。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檢驗、檢疫和檢測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各類食品進行檢測和抽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進行指導、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本行業的監督和自律。第八條本市提倡生產經營無公害、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體系,並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壹)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名單的食品;
(二)定點屠宰場(場)、蔬菜生產基地和水生動植物養殖場名單;
(三)馳名、著名商標或者省級以上安全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的食品名單;
(四)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食品,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情況;
(五)被警告停止購買或者責令禁止銷售的食品清單。
政府鼓勵企業生產和經營優質食品。獲得名牌產品、免檢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稱號或證書的食品。,並以該品牌名稱經營的,除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以外,在該品牌名稱或者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可以免檢或者日常檢查。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第九條市政府設立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統壹安排和協調全市食品安全監管抽檢工作,組織協調大案要案的查處和執法;統壹確定並公布本市重點監管的食品名單和“監測指標”;統壹建立市級食品安全信息網絡,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綜合發布;統壹協調投訴和公共信息查詢;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第十條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管、組織協調,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
(二)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流通領域的行業指導和管理,整頓和規範食品流通秩序;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負責畜禽產品屠宰加工的監督管理,審核畜禽屠宰加工廠(場)的設立;負責全市食品網點的規劃和調整;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品批發和零售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建設;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體系;負責動植物產品的防疫、檢疫和質量安全監測;負責組織實施農產品食品安全跟蹤制度;負責種子(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食用水生動植物生產基地的規劃和建設;負責食用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和質量安全監測;負責組織實施水生動植物產品食品安全跟蹤系統;負責魚藥、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五)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檢驗體系的整合,食品質量的監督檢驗,食品市場準入制度(生產許可、強制檢驗、“QS”標誌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制定和監督農產品、水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標準和規範;負責食品質量認證認可的監督管理;負責查處無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業和單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從業人員的健康監督管理和流通領域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審核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查處違反食品衛生管理的行為。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的監督管理;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負責查處無照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負責流通領域食品安全抽樣檢測。
(八)環境保護和滇池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加工場所、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和食品餐飲經營場所的環境條件和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排汙行為。
(九)公安、規劃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