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吃了贈送藥物出現了不良反應,事後要求賠償怎麽辦?贈藥人是否需要擔責?
這成為很多好心贈藥的人的顧慮,也成為許多法律人爭議、討論的熱點。
從法律性質上看,免費贈藥屬於好意施惠行為,又稱情誼行為。 所謂好意施惠行為,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壹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壹方受恩惠的關系,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比如捎帶別人搭順風車、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物品、或是幫親友鄰居帶孩子、取快遞等等。 關於好意施惠的法律後果,法條並沒有明確規定。 原則上和壹般侵權行為壹樣,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民法典》第1217條對“好意同乘”的規定:非運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壹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比照這壹規定,我們可以得知: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好意施惠人,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基於好意施惠行為的無償性及公益性,可以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因此,有律師認為:“除非是贈藥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受贈人即使服藥後有不良反應,贈藥人也不承擔法律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是指贈藥人明知藥物是過期藥物,或者是假藥、劣藥,或藥品被汙染的情況,否則贈藥人不承擔法律責任。基於此,贈藥時寫壹份免責聲明沒有必要。” 但在缺乏藥物包裝和使用說明的情況下,受贈人難以知曉藥物的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藥理作用等。 若因服用不當產生不良反應,算不算贈藥人的過失呢? 如果出現前陣子熱議的過量服用感冒藥致肝損傷情況,贈藥人有沒有責任呢? 換句話說,贈藥人是否負有對服藥方式等的提醒、說明義務? 目前,法律尚無統壹規定,司法實踐中仍有爭議。 此前有壹個案例,某地蔣某在采摘茶葉時扭傷手腕,好友馬某聽說後將自己種植的壹袋“土三七”贈予蔣某治療跌打損傷。結果,蔣某煎服後出現身體不適,送醫後醫治無效死亡。蔣某家屬將馬某告上法庭,要求馬某承擔壹半賠償責任,承擔各項費用***計71萬。 法院審理後認為:馬某在不具備專業醫學常識的情況下,將自己種植、制作且具有毒副作用的草藥貿然交給蔣某,且未告知服用方法,致蔣某錯誤大劑量煎服,導致嚴重後果,該行為顯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過錯責任。而蔣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擅自、盲目地將“土三七”加入醫師開具的處方藥中持續大劑量煎服,顯然是對自身用藥的不負責任,應對自身死亡結果承擔大部分責任。 最終判決:馬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支付蔣某家屬各項賠償***計13萬余元。 可見,在未盡提示、告知義務的情況下贈藥,還是有侵權風險的。 退壹步講,即使如前述律師所言,這種情況不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那又該如何證明自己的藥不是過期藥物、假藥、劣藥且未被汙染呢? 從這個角度講,“免責聲明”不僅能夠規避風險,還有保留證據的作用。 現實生活並非概念和邏輯搭建的天國,存在各種各樣的意外和風險。 所謂不怕壹萬,就怕萬壹,作為普通人,還是“小心使得萬年船”。 贈藥時,簽署壹份正式的書面“免責聲明”或許有點小題大做。 但在微信上提示壹句“我不清楚妳的具體病程,妳可以搜壹下這個藥的使用說明,酌情服用”,或者把說明書和購買鏈接拍攝壹份發過去,也能夠起到同樣的“免責效果”。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特別提示壹句,以上討論僅適用於有“OTC”標誌的非處方藥。 "Rx”標誌的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若非醫療專業人士,互贈“Rx”處方藥,吃出問題來,則侵權責任將會大大加重,請務必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