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必須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2、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中屬於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給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3、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的範圍是:“起付標準”以上至“封頂線”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才能由統籌基金按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4、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中除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外,個人仍然要負擔壹定比例的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可以支付如下費用:
1、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就診醫療費用、購藥費用等;
2、對於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由第三人負擔的、由公***衛生負擔的,不屬於醫療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