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普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圍手術期預防用抗菌藥物(下稱預防用藥)的管理,減少細菌耐藥,降低醫藥費用,促進合理用藥,依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衛辦醫政發〔2004〕285號)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09〕38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Ⅰ類(清潔)切口手術的手術野為人體無菌部位,局部無炎癥、無損傷,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體與外界相通的器官。普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主要包括:頸部外科(含甲狀腺)手術、乳腺手術、血管外科手術、腹外疝手術、門體靜脈分流術或斷流術、脾切除術等。經皮膚內窺鏡的胃造瘺口術、腹腔鏡膽囊切除術和內窺鏡逆行膽胰管造影術等預防用藥納入普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普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預防用藥工作相關的醫師、藥師、護士、患者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四條 普通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圍手術期預防用抗菌藥物的管理由醫療機構主管院長負責,藥事管理委員會提供咨詢與技術支持,醫療管理部門、藥學部門、感染管理部門、護理部、普外科、感染科、麻醉科、檢驗科等***同參與,成立工作協作小組,負責本機構相關人員的培訓、指導、管理等工作,確保本細則貫徹落實。
第五條 普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預防用藥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六條 預防用藥不能代替嚴格的無菌操作。
第二章 預防用藥的適應證
第七條 普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預防用藥目的:預防手術部位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術所涉及的器官和腔隙感染,但不包括與手術無直接關系、術後可能發生的全身性感染。
第八條 壹般情況下,普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不需預防用藥,僅在下列情況時考慮預防用藥:
(壹)手術範圍大、持續時間超過該類手術的特定時間或壹般手術持續時間超過2小時、汙染機會多;
(二)手術涉及重要臟器,壹旦發生感染將造成嚴重後果者,如大血管手術、門體靜脈分流術或斷流術、脾切除術等;
(三)異物植入術,如腹外疝人工材料修補術、異物植入的血管外科手術等;
(四)有感染高危因素者,如高齡、糖尿病、惡性腫瘤、免疫功能缺陷或低下(如艾滋病患者、腫瘤放化療患者、接受器官移植者、長期使用糖皮質激素者等)、營養不良等;
(五)經監測認定在病區內某種致病菌所致手術部位感染發病率異常增高;
(六)經皮膚內窺鏡的胃造瘺口術、內窺鏡逆行膽胰管造影術有感染高危因素;經皮膚內窺鏡的腹腔鏡膽囊切除術者。
第三章 預防用藥的選擇
第九條 選擇抗菌藥物時要根據手術部位的常見病原菌、患者病理生理狀況、抗菌藥物的抗菌譜、抗菌藥物的藥動學特點、抗菌藥物的不良反應等綜合考慮。原則上應選擇相對廣譜、效果肯定、安全及價格相對低廉的抗菌藥物。
第十條 普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主要感染病原菌是葡萄球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和凝固酶陰性葡萄球菌),壹般首選第壹代頭孢菌素作為預防用藥。經皮膚內窺鏡的胃造瘺口術、腹腔鏡膽囊切除術和內窺鏡逆行膽胰管造影術是進入腹腔空腔臟器的手術,主要感染病原菌是革蘭陰性腸桿菌,建議使用第二代頭孢菌素。具體預防用藥選擇見附表,表中所列抗菌藥物的劑量均為成人劑量。
第十壹條 對β-內酰胺類過敏者,可選用克林黴素(0.6--0.9克靜脈給藥)預防葡萄球菌感染;可選用氨曲南(1--2克靜脈給藥)預防革蘭陰性桿菌感染。
第十二條 在耐甲氧西林金黃色葡萄球菌(MRSA)檢出率高的醫療機構,如果進行人工材料植入手術,可選用萬古黴素(0.5--1克靜脈給藥)或去甲萬古黴素(0.4--0.8克靜脈給藥)預防感染。
第十三條 小兒劑量參照藥品說明書或按公式(小兒劑量=小兒體重×成人劑量/70千克)計算。
第十四條 普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預防用藥不宜聯合用藥。
第四章 預防用藥的給藥方法
第十五條 嚴格把握預防用藥時機,應於切開皮膚(粘膜)前30分鐘或麻醉誘導時開始給藥,萬古黴素或去甲萬古黴素應在術前2小時給藥,在麻醉誘導開始前給藥完畢,以保證在發生細菌汙染之前血清及組織中的藥物已達到有效濃度。
第十六條 預防用藥應靜脈滴註,溶媒體積不超過100毫升,壹般應30分鐘給藥完畢,以保證有效濃度。對萬古黴素或去甲萬古黴素、克林黴素另有規定,按藥品說明書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抗菌藥物的有效覆蓋時間應包括整個手術過程和手術結束後4小時。選擇半衰期短的抗菌藥物時,若手術時間超過3小時,或失血量超過1500毫升,應補充壹個劑量,必要時還可用第三次。
第十八條 壹般應短程預防用藥,擇期手術結束後不必再用。若患者有明顯感染高危因素,或應用人工植入物時,可再用壹次或數次至24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第五章 預防手術部位感染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實施普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應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手術室進行。
第二十條 盡量縮短手術前住院時間,減少院內感染的機會。
第二十壹條 做好術前準備工作,使病人處於最佳狀態,如控制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改善營養不良狀況、積極治療原有感染等。
第二十二條 手術備皮:毛發稀疏部位無需剪毛;毛發稠密區可以剪毛,且應在進入手術室前即刻備皮。
第二十三條 嚴格遵守術中無菌原則,細致操作,愛護組織,徹底止血。切口的感染與失活組織多、殘留有異物、血塊、死腔等關系密切,局部用溫生理鹽水沖洗創腔或傷口有助於清除血塊、異物碎屑和殘存細菌,不提倡用抗菌藥物溶液沖洗創腔或傷口。
第二十四條 盡量不放引流裝置,如需放置應使用閉合式引流裝置,並盡早拔除。長時間放置引流裝置不是持續預防用藥的指證。
第二十五條 盡可能使用單股不吸收縫線縫閉切口皮膚,使用可吸收縫線縫閉切口皮膚以下各層組織。需出院後拆線的手術患者盡可能到病房由手術醫生負責拆線。若發現切口感染,應及時進行相關抗感染治療,有滲出或膿液的應及時取樣做病原學檢查。
第二十六條 需連臺的普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應安排在Ⅰ類(清潔)切口手術後。在汙染或汙穢切口手術後應關閉手術室進行消毒,符合要求方可實施連臺手術。
第二十七條 術前患者和醫護人員的準備、環境消毒、器械滅菌、術中通風、圍手術期保溫、術後傷口護理等均應嚴格參照中華醫學會外科學分會制訂的《外科手術部位感染預防指南》中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用藥管理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新上市的、限制性使用和特殊使用的抗菌藥物預防性應用於普外科Ⅰ類(清潔)切口手術。
第二十九條 對於有特殊病理、生理狀況的患者,預防用藥應參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藥品說明書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醫療機構應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與細菌耐藥監測工作,定期進行細菌耐藥分析,並根據本機構耐藥病原菌的分布及其耐藥狀況,調整預防用藥的種類,並及時通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壹條 本細則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