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三)其他行政監察對象。第四條行政審批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防結合的原則。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後果和危害程度,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評價資格;對相關責任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警告、降級或者撤職;構成違紀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違法設立行政審批項目的。
(二)依法應當變更或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而未變更或者取消的。
(三)已取消、調整或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繼續審批,或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的。
(四)將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讓給下屬單位或者其他機構、組織繼續審批的。
(五)以各種方式審批行政備案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六)擅自變更或者增減行政審批條件的。
(七)未按照省政府規定將本部門行政審批職能集中到壹個內設機構、內設機構到政務服務中心,未按照規定將行政審批權限授權到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在政務服務中心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
(八)未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
(九)不按照規定開展並聯審批工作的。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後果和危害程度,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評價資格;對相關責任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調離工作崗位、降級或者撤職;構成違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壹)未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未壹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三)要求申請人提供與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無關的其他材料。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不按規定出具有效書面憑證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不予批準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的。
(六)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或者審查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未經招標、拍賣或者審查,或者未根據招標、拍賣或者審查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七)數量有限的行政審批,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不按受理順序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八)未按照規定流程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
(九)未按規定現場竣工或及時竣工的。
(十)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十壹)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告知申請人或者不舉行聽證的。
(十二)違反規定將咨詢評估指定機構作為行政審批必備條件的。
(十三)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或崗位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的。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後果和危害程度,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評價資格;對相關責任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調離工作崗位、停職、降級或者撤職;構成違紀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未履行後續監管職責或者未依法對審批事項進行監管的。
(二)未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審批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對其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者糾正的。
(三)對行政審批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不予核實和處理的。第八條對行政審批部門和人員負有監督職責的機關、部門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調離工作崗位、降級或者撤職。構成違紀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等行政處分。